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关键词: 法家/重刑思想/逻辑

内容提要: 法家有其独特的重刑思想的逻辑。以“民性”、“民情”为法家重刑理论的归宿,基于人性发展起“以刑去刑”的理论,着眼于轻罪重刑法家总是把“富国”放在首要地位,否定了“富民”、“足民”的意义,只是单纯使用重刑法家讲求“胜民”、“制民”、“弱民”,高度发达了告奸理论法家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法家重刑思想到秦灭亡前夕,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致使其二世而亡。

战国纷争,各国图强,法家登上了政治舞台。秦孝公招贤,公孙鞅自魏入秦,三次进说孝公,终于获准采用“强国之术”,遂出现了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给秦国带来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旧的落后制度被新法取代了,新的制度被新法确立起来了,法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的同义语。国家的一切制度,举凡军兵、官爵、农政、赋税、刑狱、教育,都有法律规定,都由法律调整。封建化首先是法治化。同时,商鞅变法为秦带来并发展了法家学说,法家学说空前地发展了重刑理论。法的历史正义被等同于刑的绝对,法的合乎时宜被说成重刑的合乎时宜。重刑的专横、强暴与他们所阐发的法的客观准则性、公平合理性形成了尖锐矛盾。后来又出现了大法家韩非,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历史的发展,必将摒弃赤裸裸的重刑喧嚣,保留表明社会进步的法的内容。法的优越使秦国取得了统一战争的胜利,而重刑苛法的无限度使用却不能保证它长期稳定的进行统治。这是因为,地主阶级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统治形式——法,农民阶级也需要适应自己生存的政治,无限制的苛重刑罚,他们是不会接受的。我们将主要对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进行分析。

一、民性、民情与重刑

人性人情理论是古代法律学说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人性人情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学说。

法家不泛泛地谈论人性人情。明君圣主不在论情说性之列,甚至众多官吏也被排除在论说之外。有关人性人情的议论总是被紧紧限定在“民”这一方面。《商君书·错法》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注:“生”原为“君”,据陶鸿庆说改。)又:“夫人情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在法家著作里,人者,民也;民者,人也。人性人情民性、民情是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的,没有广狭区别。因而人性人情也被直接称做“民之性”、“民之情”。《韩非子·八经》既说“人情者,有好恶”,《制分》篇又说:“民者好爵禄而恶刑罚”。这种人性民性的混同状况,与法家的全部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理论相一致——治国就是治民,现实中的君主无论智愚、贤不肖都是在上者,能治民就是一切,其个人与人性人情的瓜葛是微不足道的。

对于人性的历史发展,法家的基本认识是相同的。《商君书·开塞》说:“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韩非子·忠孝》云:“古者黔首悗密蠢愚,故可以虚心取也。今民儇诇智慧,欲为用,不听上。”他们都承认先前曾有过一个民性纯朴而忠厚的时代,只是当今变得巧诈而虚伪了。不过,在韩非,这一理论没有坚持到底。《韩非子·五蠹》以“当今之世”的观念揣度古代,似乎远古时代也是利害充斥的时代。即令是天子禅让,也“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故而能“轻辞古之天子”;而当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絮驾,故人重之”。其原因为“薄厚之实异也”,归根到底是利害不同。且远古没有争夺现象,也在于财货(利)不必去争:“人民少而财有余”,“草木之食”、“禽兽之皮”足够吃穿;当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因而,古代的人性并不值得怀念,它与当今人性是相同的,只不过那时候的客观条件没有使它恶性膨胀罢了,而当今人性是恶性膨胀了的。

那么,人性究竟是什么?它的发展前途如何?

商君书·算地》云:“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又,“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智而权利。”“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错法》篇云:“夫人情爵禄而恶刑罚。”《韩非子·心度》云:“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奸劫弑臣》篇云:“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制分》篇云:“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

法家之所谓性、情,囊括了饥食(饱)、劳佚、苦乐、荣辱、安危、利害、爵禄刑罚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饥而求食”、“荣而求佚”的正常生理要求(自然属性)是性、是情。而且社会组织甚至阶级社会所有的利害、荣辱、爵禄刑罚等社会内容(社会属性)也被纳入到性、情之中。人性不仅支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诸如饥而求食及求财利之类),也支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如辱则求荣、苦则索乐之类);不仅支配着劳动生产和休息生养(如劳而求佚之类),也支配着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如求爵禄),等等。这个总揽一切的、博杂的性、情,总是以对立着的两方面存在于人本身,人们总是倾向于和争取着其中的一方,而力图躲避和摆脱另一方。这就是好恶。因而性、情就是好食恶饥,好逸恶劳、好乐恶苦、好荣恶辱、好安恶危、好爵禄刑罚,等等。好者趋之、近之、求之,恶者避之、远之、弃之;反之,就是违背情性的本来状态的。

法家以为,对于性情,既不能完全听任其自然发展,也不能完全悖逆它,而要牢牢控制它,合理地利用它,使其能符合统治秩序的要求。法家以为,构成人性的诸多因素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既有本质属性,也有非本质属性,表现在人的行为中很是不同:

商君书·算地》:“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欲广耳,非生(性)之常也,而为之,名也。”。

韩非子·内储说上》:“□似蛇,蚕似□,人见蛇则惊骇,见□则毛起。然而妇人拾蚕,渔者握□,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孟、贲。”。

商君书·说民》:“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

韩非子·五蠹》:“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可以得贵也。”。

总之,好暖恶寒、好食恶饥、好乐恶苦、好佚恶劳等人性之常,可以被更高层次得求“名”之性压抑和克服,而不顾正常得生理、心理满足;好荣恶辱、好安恶危的人之常性,又可以被求“利”之性抹煞和取代,而不顾刑罚之辱名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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