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摘 要 在全球的法制领域里,废除死刑已经渐渐的变成了一种趋向,长时间以来,我国建立法律都在利用刑法修改方案不间断地废除或者是压制死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在北京开展,第一次提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拟出废除九个符合死刑犯罪行为类型,这九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假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

如果刑法修正方案被通过,我国依然有着46个符合死刑犯罪行为类型。

只是我国目前基本国情的发展并不适合废除死刑

文章深刻的探究讨论和死刑制度存废的不同提议,对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时期的因素和相对的措施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 刑法 死刑制度 存废  作者简介:张若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4—02  一、引言  根据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变化的过程,社会表现越是不稳定,被判定严重罪名的情况就越是常见。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和民事法律相比较更加关注重视刑事法律,不间断地严格追究、单项管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只是这样的管理效果和预测的压制效果差距太大,死刑制度对于犯罪行为者产生的震慑感好像没有能够减少严重犯罪行为发生率,而且截止现在的阶段来看,没有任何信息数据可以表示死刑制度能够压制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解析我国古时社会的每一个残酷的刑法惩罚,可以看出来社会的稳定和死刑制度并没有相对等的关系。

根据目前的现状,我国人民群众大多觉得一定要被判定成死罪的行为是动乱社会现象、危害国家的安定、过分的暴力等等有关侵犯群众的自身安全利益的行为。

但是大多的人民群众对经济类型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会比较薄弱,即使这种类型犯罪也和群众自身的收益息息相关,可是同时也证明了人民对生命和钱财的重视程度是不可比拟的,所以死刑制度废除被提出。

在不违反群众的道德制度观念的前提下,逐步减小死刑制度的实行规模也是可以通过的。

二、我国目前对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执意见  (一)死刑制度废除论点  死刑制度废除论点有三个,分别是回应公正取消死刑制度也可以完成、直端地不肯定可以回应公正、国家也不应该持有死刑制度

第一个论点回应公正取消死刑制度同样可以完成。

通过解析同害以及现实的两个方面,严重的刑罚制度适用严重的犯罪行为,轻微的刑罚制度适用轻微的犯罪行为,这样才能是回应公正的中心点,但是因为严重和轻微是非常不具体的形容词,是笼统的、相对的。

所以严重的刑罚制度适用严重的犯罪行为,轻微的刑罚制度适用轻微的犯罪行为这样的制度行为是回应公正需要的,不是一定要判定为死刑处罚才是严重的刑罚

但是这个论点并不证实论点的正确性。

伊曼努尔康德以及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一同觉得回应和同害回应不是绝对相同的,关键的应该是同价回应

凡不和危害生命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能够成为同价回应,相反和危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有关就应该判定为同害回应

而持有回应公正取消死刑制度同样可以完成的邱教授是同价回应论点学者,只是用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不认可法制规定的公正,在条理规矩上是不成立的。

第二个论点是直端否决死刑可以回应公正

部分研究者通过否决报复的本质不认可回应公正,觉得利用实行死刑制度人民群众的报仇心理得到餍足,和现在文明发展的理念不合。

本文觉得,理智的思考并不能绝对的把人类自身的感情、性格分离,理智并不能够压制本质,所以理智的思考不能对刑罚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产生确定的作用。

回应公正和报复是不一样的,回应需要通过道德观念引导操控报复的本质能力,理智的思考并非可以决定所有的事情,是有一定限制的。

本质能力有时候比空泛的理智的可信可依靠的程度更高。

第三个论点是说国家不应该持有死刑制度

部分研究者通过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观念,对死刑制度进行批驳否定,觉得国家不应该持有死刑制度

这个论点是在重复论述切萨雷贝卡利亚的法理立场,论点证实力度相对较薄弱。

有另一部分的研究者对《社会契约论》进行批驳否定,通过社会强制理论否决国家持有死刑制度

社会的规定制度中,社会有着自主的、强制的性质,而人民是个体的、被迫的性质。

人民社会没有受其统辖、从属的联系,社会人民施加压力让其进入社会,所以对于人民没有责罚的权利,尤其是处死的权利。

如果社会没有这些责罚的权利,社会能根据什么让人民进入社会?若是人民不肯进入社会社会能够有什么方法?社会要是责罚人民,那社会就一定拥有着责罚权利;但是社会不能责罚人民,就没有强制的方法了。

从这些分析来看,这个论点很明显是互相冲突的。

(二)死刑制度的保存论点  有研究者觉得人民应该拥有报仇的权利,被伤害的人在情感上也应该得到补足,所以死刑制度的存在很合理。

第一个原因是根据刑罚制度死刑制度不可以取消。

刑事责罚本身就是用来处理犯罪行为死刑制度非常适合处理个别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第二个原因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平衡,死刑制度就不可以被取消。

报仇心理是人感情里最为基本的感情,特别是回应主张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依然产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假如没有办法让人民群众的情感上得以平衡,大多都会抨击社会公正

谋杀他人的人就要接受死亡,伤害他人的人就要接受惩罚,这样的观念是人民在上千年的文明发展中形成的,不可动摇,不断的加强人民群众的报仇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死刑制度的存在产生着坚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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