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

目 录。

论文摘要…………………………………………………………………(3)引言………………………………………………………………………(4)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4)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5)三、渎职侵权犯罪危害………………………………………………(6)四、渎职侵权犯罪成因………………………………………………(7)五、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对策……………………………………………(8)六、参考文献资料………………………………………………………(11)。

论文摘要:“渎职罪”,也叫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的犯罪渎职罪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该罪有两个方面显著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实施,都同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渎职罪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具体是新刑法所规定了的三十四个罪名。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对于执法机关更好打击职务侵权犯罪、建立大预防格局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本文就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方面作有益的探索,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 特征 ; 预防。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其中徇私舞弊犯罪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它是司法腐败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也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玩忽职守犯罪则是一种严重防碍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有报道记载:1993年1月至1997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侦查渎职犯罪案件48721件;其中徇私舞弊案件5137件;玩忽职守案件21393件;1998年1月至8月,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2018件。1999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和幅度比1997年都有所上升。2001年立案8819件,与2000年相比上升11.21%1*。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重大案件特大案件不断发生,危害十分严重。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2*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渎职罪在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渎职罪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最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的就是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既要求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又要求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条件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徇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3、渎职罪的主体除刑法第398条3*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罪。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是渎职型职务犯罪中发案最多,所占比例最大,影响最为恶劣的两类犯罪。现将两类犯罪的特点分述如下:(一)徇私舞弊罪的特点徇私舞弊犯罪是司法腐败最突出表现形式。近年来,少数司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司法职权,大肆进行徇私舞弊犯罪,或以罚代刑,或亵渎法律,不但破坏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阻碍、削弱、制约司法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打斗争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党和人民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其特点是:1、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呈蔓延之势。据调查显示,1996年至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犯罪案件2031件,犯罪已涉及公检法司各机关和各个诉讼环节,其中公安机关较为严重。公安机关的徇私舞弊犯罪主要发生在刑侦、预审和看守部门;人民法院主要发生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主要发生在自侦和起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发生在监管部门。其中基层执法部门为多发层面,领导干部亦占有相当比例。1996年至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公安干警4617人,检察干警64人,法院干警418人,司法行政干警607人,国家安全机关干警12人。其中公安干警占80.7%。2、犯罪带有明显的趋利性。有些司法人员受拜金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收受贿赂,以罚代刑。3、共同犯罪案件增多。有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诉讼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私下串通,沆瀣一气。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刑庭副庭长任建平徇私舞弊一案就带出了11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广西罗城监狱司法干警腐败窝案更是司法人员共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件。据报道,截止到1999年2月2日,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罗城监狱46名司法干警和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达206人之多,其中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耀光共同和单独作案27次,受贿68万元,该窝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政法队伍的声誉和形象。

4、犯罪手段多样化。代罚代刑,以教代刑,亵渎法律。5、出现由刑事诉讼向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渗透的趋势。近年来在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活动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频频发生。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设原告或被告,甚至制造证据、假案件,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二)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玩忽职守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不断增多,造成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玩忽职守犯罪一般具有潜伏性、失职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例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一案,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在担任副县长、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余万元,且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彩虹桥违规建设、违规设计、违规施工、违法使用,并造成死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的特大事故。三、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渎职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又害个人又害家庭。(一)渎职侵权犯罪对政治稳定的危害渎职侵权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执政对任何阶级,任何政党来说都是一种考验,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听任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滥权弄权腐败现象发展蔓延,国家政权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毁灭,这确实不是危言耸听。(二)渎职侵权犯罪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危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破坏国家的经济环境,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加重经济生活中某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一个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对经济发展的三个方面即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经济体制变革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三)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尽责态度是对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能不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对人们思想观念和尽责态度产生深刻的影响。腐化的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造成人才的埋没和外流,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导致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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