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通知渝办发〔006〕各区县(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已市政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月十六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条 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贯彻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通知》(渝办发〔005〕55)等规定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烟花爆竹批发配送零售等行。

三条 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市供销总社烟花爆竹专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人市供销总社委托不得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采购、统配送、统布、统价格、统标识、统规连锁营。

四条 市供销总社主要职责()确定和组建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二)制订和实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布方案;(三)责焰火晚会放组织;(四)责初选市销售、放烟花爆竹品种并配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确定市销售烟花爆竹品种;(五)责烟花爆竹营管理人员业培训;(六)配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整顿和规烟花爆竹营秩序。

五条 市烟花爆竹实行统归口营管理。

供销总社责组建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责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委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

供销总社区县(治县、市)组建或确定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委托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治县、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业。

区县(治县、市)只能由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业。

六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营责任》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代理)。

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治县、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营责任》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配送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临专营零售必须合布规划并持区县(治县、市)供销社布见和签订《烟花爆竹安全营责任》依法向所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持市供销总社统制作烟花爆竹连锁营专营标识向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七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合法厂进货品种和规格必须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总社规定并统订单采购统监封统储存统供货。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责主城区统供货另责其他区域统供货公司不得跨区域供货违者取消专营批发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专营批发

八条 各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必须从划定供货区域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进货并统配送行政区域各专营零售、临专营零售不得跨区域配送违者取消专营配送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配送

九条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和临专营零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常年专营零售应具有固定营场所做到专店营、专柜陈列、专室储存、专人销售、专人保管并配备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消防器材;(二)临专营零售应具有固定营场所做到“专、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0平方米并配备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消防器材;(三)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制作烟花爆竹连锁专营标识;(四)营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合安全要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30箱;(五)营者应年满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安全知识;(六)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和临专营零售只能销售由所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配送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进货违者取消专营委托;(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其他条件。

十条 临专营零售应严格按营业执照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到期剩余烟花爆竹必须及处理由专营配送公司专营批发公司按协议收回统储存妥善保管。

十条 市行政区域运输烟花爆竹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按照各供货区域统到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统组织调运配送

十二条 市供销总社每年对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执行办法情况进行次检并以确定下年委托专营权;市供销总社委托区县(治县、市)供销社或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和临专营零售执行办法情况进行次年检并以确定下年委托专营权。

十三条 市围举办焰火晚会所烟花和礼花弹由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组织采购并按公安部门放许可围组织有放质企业进行放。

十四条 市供销总社成立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日常工作。

十五条 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责释。

十六条 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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