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死刑问题最艰巨的环节。

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趋势与潮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如何逐步减少并最终废止死刑, 一直是国内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努力思考、着重解决的重要法治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中国死刑废止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应与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协调, 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学者提出,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景预测及国家所提出的21世纪的阶段性发展目标, 可以先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第二步废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1]。这说明,按照犯罪类型划分,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难度较小,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难度较大,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难度最大。由于绝大多数的故意杀人犯罪具有手段的暴力性和结果的致命性,所以故意杀人罪死刑问题系死刑废止问题的最后堡垒之一,是死刑废止问题最艰巨的环节。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研究视角的界定。

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之争提得最多的、最被学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死刑限制论。但是,纵观我国各种死刑限制学说的立论基础可以发现,不同学说只是针对死刑限制的表层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没有论者就如何限制死刑问题挖掘深层次的理论根据。这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这些学说提出的具体建议零散不堪,缺乏统一的理性前提。要将死刑适用限制在合乎理性的范围之内,就必须要有一个合乎理性的统一标准。

不论是死刑废止论还是死刑存置论,抑或是死刑限制论,归根结底是围绕死刑对于社会是否有正当作用的思考的结果。死刑存置论是肯定死刑社会的正当作用的结果,死刑废止论是否定死刑社会的正当作用的结果,而死刑限制论是部分肯定死刑社会的正当作用,部分否定死刑社会的正当作用的结果。死刑的正当作用,其实质是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所具有的价值。在汉语词语中,价值指的就是积极作用的意思。任何刑罚方法都以其一定的价值作为赖以存在的前提, 死刑也不例外。[2](P159)纵观全世界的死刑存废实践,有的国家选择废止死刑,有的国家选择保留死刑,有的国家选择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这其实是一个国家以对死刑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为前提基础上所做出的价值选择。死刑价值,是死刑的内在生命。与此相适应,从价值论的角度,探究死刑的存在根据,构成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基点。[2](P159)所以,只有对死刑价值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理解,才能对死刑做出科学、恰当的评价进而找到如何限制的理性方法。

刑罚的基本价值在于公正效益与人道[2](P160)。刑罚具有预防犯罪效益,而这正是社会对于秩序的需要,所以效益刑罚的基本价值之一;刑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而公平是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所以公正刑罚的又一基本价值;把人当人、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格是人类社会的需要和追求,刑罚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不能无视社会的这种需要,所以,人道是刑罚的再一基本价值死刑限制论的内核无外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保留死刑;另一个方面是减少死刑适用。从刑罚价值论的角度审视,保留死刑的依据在于,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可以实现刑罚的某些基本价值,例如,公正效益,所以死刑在现阶段具有相对合理性;减少死刑适用的依据在于,当前一部分死刑适用脱离了刑罚价值,并未体现出公正效益等。所以,不能为了减少死刑而减少死刑,应当站在刑罚价值论的视角,厘清死刑适用价值取向,确保死刑适用符合死刑存在的价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层理论根据和统一理性前提。

三、刑罚价值论概说。

刑罚公正价值刑罚公正价值是在法律价值之一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关系中产生的。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主要特征是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所恰当的该当物。[3](P70)平衡性、均衡感、平等、该当是正义的基本要素,所以,刑罚所具有的平衡性、均衡感、平等、该当的特性构成刑罚公正价值的主要内容。

刑罚效益价值刑罚通过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这是刑罚效益价值的基础。刑罚预防犯罪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以是否犯罪为标准,可以将全体社会成员分为已经犯罪犯罪人和未犯罪的一般人。如此适应,刑罚针对犯罪人的预防作用称为特殊预防,针对一般人的预防作用称为一般预防。

刑罚的人道价值刑罚的人道价值是在实现法律三大价值之一的自由价值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人道的含义包括至少三方面内容:人以自己为目的;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生命。刑罚的内容包括剥夺或者限制人的重要权益、自由、甚至是生命,它的本质是惩罚的严厉性,而且,刑罚必然会给人带来或者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或者两者兼具的剧烈痛苦。刑罚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从滥用到规范、从残酷到文明的历史,而这其中人道扮演了极其重要的因素。作为人类文明的理念,人道发挥着对于人的复仇本能、人性残酷一面的理性限制的作用。因此,刑罚虽然不以追求人道为最终价值,但却可以以人道作为一种改进价值标准,用以缓和刑罚的强度,纠正刑罚过分残酷的倾向。

四、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价值取向及限制标准。

1刑罚公正价值视角:对于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   人类对公正观念的理解经历了从等量公正到等价公正的过程。等量公正刑罚上的体现就是刑与罪在结果上的等量交换,即犯罪使得受害人失去了什么,刑罚就要使得犯罪人失去什么。等价公正,不要求在数量上、形态上的对等,而是强调在价值观念上的平等、均衡。按照等价公正观念,刑罚是否与犯罪相等价是衡量刑罚是否公正的标准。在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等于甚至高于生命的价值的情况下,死刑适用具有公正价值。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与生命的价值相等,所以死刑适用故意杀人罪具有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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