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容提要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格。

民法史上是历史发展、演进程。

然人民事能力然人独立民事行格是然人民事活动种法律地位确认。

法律行生效当事人要有行能力

从现代人权观念看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生命开始终生命结束。

而且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不应有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分。

然人民事能力制确立对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作用。

关键词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能力、生命、引言“然人”这概念早引入民法规定是900年《德国民法》。

9年苏俄民法首次使用“公民”概念各国民法有些使用“公民”概念。

然人”更多强调人然属性“公民”更多强调作权利主体人社会法律属性。

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国或地区然人是属私法畴而公民被认是属公法畴。

而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国公民和然人差别不。

我国民法通则是将“然人”和“公民”两概念并用民法学说倾向“然人”概念使用。

民法长期发展程然人权利能力制始终伴随着民法演进而演进。

人问题民法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参与者或者法律承担者问题人尤其是然人作万物灵始终面临着“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问题。

这就涉及到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然人能力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分。

将从然人民事能力设立制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然人民事能力制作些粗浅分析。

二、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特征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格。

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依据也是然人享有民事主体格标志。

有学者认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能力两方面”。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统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格也包含承担民事义格因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统。

民法能够享有权利人既是能够承担义人。

因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担义。

当然某具体法律关系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

例如赠与合赠与人就只承担义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 由民事权利能力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然人生存发展基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然人生存格。

我国民法通则》0条明确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律平等。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教育程、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

现代社会以保存人生存格要义普遍地、无区别赋予所有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基原则。

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例如判处死刑犯人是由国法律剥夺其生命权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广泛性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容上具有广泛性。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容是指然人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然人生存和发展人身权、财产权容因然人可以主定己财产由从事民事行充分实现己利益。

(四)不可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由民事权利能力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前提条件是然人生存和发展必要条件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抛弃己生命权。

当事人愿让、抛弃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分类()我国目前对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界对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分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有三种观种观认民事权利能力可分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般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法律格。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对切然人平等赋予贯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但是对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有特别要。

例如作体工商户然人除具有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营围致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然人与法人基性质上差异存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差别。

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权利。

外国人与外国人基政策上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差异。

二种观认关然人权利能力是否应当分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学理上是值得探讨。

并认所谓特殊权利能力法律上应当作具体分析有是法律对权利能力所作出限制有属特殊权利能力

因不可概而论。

这观有些合理处但实质上还是赞成对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三种观就是对这问题置可否不作相关论述。

(二)笔者对民事权利能力分类看法 笔者认将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分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不正确至少是值得商榷。

理由如下 、从前论述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特征可知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主体平等性容广泛性因并无特殊与般区分。

、对观认是然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如作体工商户然人除具有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营围致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然人与法人基性质上差异存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差别。

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权利。

笔者认这些不应作然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对待。

法律所以对然人有特别要原因所针对民事主体变了不再是然人了当然也就不是对然人要了。

换言民事主体不则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则当然不。

例如体工商户有体工商户民事权利能力而这种民事权利能力然人是没有;法人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而这种民事权利能力然人是没有样然人某些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也是没有。

因体工商户与然人不是类民事主体法人和然人也不是类民事主体它们民事权利能力然人比较起当然有特殊与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肯定有不处但它们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就是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更不能把他们民事权利能力或者差异性作然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3、观二提到认所谓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上应当作具体分析有是法律民事权利能力所作出限制。

笔者赞其合理处如我国《婚姻法》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周岁女不得早0周岁。

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尚治愈结婚无效。

这些达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和有某些疾病不得结婚法律规定既是法律然人某些民事权利能力限制。

但笔者认法律所作出这些规定也可释对然人民事能力限制。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民法上完全民事行人必须年龄、精神、智力以及健康状况方面达到法律要否则被认是无民事行权利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因年龄或健康状况没有达到法律然人结婚民事能力则是受到限制但结婚民事权利能力还是享有并没有被否认或受到限制。

结婚与人身有关当然不能由他人代理。

、将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分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有违民法规定民法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总和;我国民法通则》0条明确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律平等。

”;平等原则集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其他法律关系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法律人格其平等以独立前提独立以平等归宿。

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不应将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作出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应是平等没有什么般和特殊否则即有违民法规定民法平等原则四、我国然人能力制现状我国民事立法也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然人能力作了三级制制设计《民法通则》规定①年满十八周岁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虽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主要生活者也视完全行能力人。

②十周岁以上满十八岁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③不满十周岁人无行能力

对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案审定其行能力或者无行能力或者有部分行能力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能力宣告制。

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然人民事能力予以了明确划分。

从而既保障了行能力欠缺者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格⑿避免了交易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目前我国民事法律然人民事规定还有些不尽人地方其主要是对行能力欠缺者有关法律规定仍有待改进表现以下几方面 ()对行能力欠缺者围规定

我国民法然人民事能力划分主要是依据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其他因素却很少考虑。

然人能力除了主要受然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和精神状态这些生理特性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社会性因素影响比如然人财力状况生活理能力、品性修养等社会性因素对思能力和行能力也会产生定影响纵观各国民法规定多数国对然人民事能力确定和划分既考虑了然人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然人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标准和因素并且不标准和因素对然人民事能力划分影响程和作用不。

但是民法通则对然人民事能力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然人生理特性没有充分重视然人社会性因素对思能力和行能力影响似有以偏概全弊。

况且我国由沾染有吸毒、酗酒等恶习者挥霍财产而致人及庭成员生活陷窘迫已成严重社会问题其不仅给人及庭造成巨损害而且还是许多恶性犯罪直接诱因极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

对类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只是事进行补救而是应事前就采取些积极预防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

对吸毒者、酗酒者尤其是吸毒者进行无行能力或限制行能力宣告限制或是禁止其对财产管理与处分应是有效可行措施。

外对我们社会当些弱势群体诸如残疾者、年老体衰弱也可以通限制其行能力和设置监护对其进行必要保护。

(二)对行能力欠缺者行能力规定

能力欠缺者也即非完全行能力人包括限制行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

我国民法规定限制行能力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应民事活动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其他民事活动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而无民事能力除了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行外其他民事行只能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

这样规定对行能力欠缺者财产利益消极保护有余而对其主参与条件就明显不足而主参与正是思治体现所。

能力这贯彻思治原则制这问题上却导致了该原则否定。

我国法律能力欠缺者设立了法定代理人以补正其能力不足。

限制行能力人只能实施其有限行能力法律行但具体哪些行可以实施哪些行不能实施我国民法并作具体规定

现实民事活动是复杂多样如限制行能力人所做超出其行行能力围行只有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这显然不利保护交易相对方利益有碍交易安全维护。

况且现实有是限制行能力人代理另完全行能力人实施某具体行如按被代理人具体要签定合若依我国民法通则》及《合法》有关规定限制行能力人签定合只有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而上述案例限制行能力人代理行既牵涉及其己利益又涉及其法定代理人利益他只是按被代理人具体指示签定合但按我国法律规定却把该合有效追认权给予了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这显然情理上难以讲通。

这种法律行给予限制行能力法律上利益亦使其受法律上不利益行学说上称性行。

对限制行能力人可否实施性行从目前我国法律看显然采取了否定说但我认既然性行没有损害限制行能力人利益从维护交易安全角考虑就应承认其有效性。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只规定了无民事能力人可实施纯获利法律行其他行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但从实际情况看儿童六七岁即可入学他们获得限制行能力前了学习和生活难免会参加些必要民事活动如购买具、搭乘汽车等。

他们参加这些活动不可能事事都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台湾等地民法主张无行能力人有“事实上契约关系”能力可从事己生活所必品契约订立。

⒁这值得我国借鉴应将出台民法予以明确。

能力制设立是因民法充分贯彻思治基精神又考虑到然人思识别能力不。

通与心理认识能力有关格筛选保护参与交易主体并兼顾健全由交易市场功能。

实行私法治国行能力制是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正朝着依法治国方向稳步向前私法领域正全面贯彻私法治基精神理念。

能力制健全无疑将对我国私法体系完善以及交易市场维护起到极其重要作用。

五、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立法例()关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立法条例可分三种 种对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没有规定具体开始如《法国民法》。

但《法国民法》8条规定“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据可推测其立法实际上法国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也是从出生开始。

二种仅对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作出规定而不明确规定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如《德国民法》1条规定“人权利能力始出生。

”93条款规定“继承开始尚生存、但已孕育人视继承开始前出生。

”;《利民法》条规定“人权利能力始出生。

”“法律承认胎儿权利取得以出生条件。

”78条规定“样可以对已受孕或者某生存、确定人、即使作出赠与尚受孕子女进行赠与。

”;《日民法》条三规定“私权享有始出生。

”886条规定“()胎儿就继承视已出生。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胎儿以死体出生情形。

”般说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出生但也有国规定始受孕如《匈牙利民法》就规定然人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受孕算起。

三种对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作明确规定

如《俄罗斯邦民法》17条2款规定“公民权利能力其出生产生因其死亡而终止。

”《瑞士民法》3条规定“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 台湾民法6条规定“人权利能力始出生终死亡。

”7条规定“胎儿以将非死产者限关其人利益保护视既已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六、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向具有争议问题目前有两种不观。

否定说认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主张死者仍有名誉权与民事主体制基原则是相矛盾。

根据民事主体制规定然人权利出生开始至死亡终止。

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因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事权利

名誉权作法律赋予公民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主体即然人死亡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

当然否定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并不等否定保护死者名誉等现象重要性。

肯定说认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然人权利能力终死亡也只是般而言对存例外。

死者名誉权仍受保护味着死者仍有名誉权方面权利能力我国法院已有判例(已故荷花女名誉权被侵犯案以及已故海灯法师名誉权被侵犯案)。

外死者保有著作权方面权利能力对著作权精神权利永久享有。

对著作权济权利可死亡享有50年由其继承人行使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也认法律赋予死者定民事权利能力并不违反民法学原理。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死亡但法律功能并不仅仅般性调整上还具有特殊保护功能这就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我国《著作权法》0条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0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其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即死者仍有著作人格权权利能力

只是法律推定作者已授权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而已。

笔者赞成否定说无论是从人权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从各国法律规定看都是从保护有生命主体权利出发。

人死便没有了生命因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格然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所以笔者认死者不能成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认应当对死者名誉等现象进行法律保护但是至保护有关死者名誉、肖像、姓名、隐私等现象诸说理论依据不作讨论。

七、结语民法长期发展程然人权利能力制始终伴随着民法演进而演进。

人问题民法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参与者或者法律承担者问题人尤其是然人作万物灵始终面临着“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问题。

然人民事能力制确立对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作用。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不应有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分。

ͯ 参考献()刘云生、宋宗宇主编《民法学》学出版社003年版50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政法学出版社999年版56页。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国人民学出版社003年版33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000年版0页。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年版7页。

(8)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国政法学出版社000年版98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000年版03页。

⑴胡长清《国民法总则》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73页。

⑵史尚宽《民法总论》国政法学出版社000年版08页。

⑶王利民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国政法学出版社988年版55页。

⑷王泽鉴《民法总则》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3页。

⑸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年版09页。

⑹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印馆99年版3页。

⑼林国民、赵贵龙、吴锋标编著《外国民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996年版 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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