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

论文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论文摘要:本文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建议。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难以如数偿债,于是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在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的情况下,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收入确认、记录方式、计量和披露做了很大的变更。

一、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定义的最大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      (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旧准则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新准则修正为“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旧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旧准则第十一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

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

相对于历史成本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可以与“资产负债表观”较好地吻合,更具有相关性,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和正确的决策,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二)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确认重组收益的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②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③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改革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

(三)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但在实务处理中差异不大。

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虽然是偶发经济业务,但其行为毕竟是由债权人已拥有的债权引起,而债权又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宜作为营业外活动。

理论界倾向性认为,债权人债务人的让步相当于一种捐赠行为,所以其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而这种说法不免有些牵强。

因为作为债权人,总是想按期收回全部本息,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捐赠行为。

既然企业将收不回的应收款项直接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或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科目,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的部分,其实质也是收不回的债权,也应比照上述作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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