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的无形资产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 企业 会计 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为企业正确有效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变化提供依据。本文拟根据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支出 问题 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无形资产研究开发 随着世界 经济 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经济和 社会 的 发展 越来越依赖于知识、技术的积累和人们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在此环境下,无形资产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凸现,其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在此背景下,以我国已有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的会计规范为基础,在借鉴并吸收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规范作了较大的调整。除了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新的 科学 的定义外,新准则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上也作了较大的改变。 一、新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规定准则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 应用 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新准则突破了原准则中关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都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只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相关规定的局限,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增加企业 科技 含量,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毕业论文 二、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变动。这种变动,既解决了我国以前对其正确处理所存在的争论,又弥补了原准则在这方面所作规定的缺陷。 首先,新准则将原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支出既可费用化也可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 其次,原准则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 在借鉴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按新准则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仍按原准则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其开发阶段支出,如果符合新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原准则科学得多。因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支出不能资本化 自然 是合理的。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它的最大特点则是,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企业很可能因此而获得一项无形资产。最终能否将该阶段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那就取决于前面提到的新准则规定的条件能否得到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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