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法院之宪法关系思考

提;要:作为我国政治和宪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法院之间关系,在近年里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成为司法的焦点。

人大甩掉“橡皮图章”的帽子到人大评议法院办理的案件,从各地制定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条例到监督法草案的一读,人大法院关系,牵动着人们对法治的关注与信心。

将以宪法所规定的人大法院之间关系为依据,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人大法院之间的科学关系的内涵,比较人大与政府之间关系人大法院之间关系的异同,介绍英国在议会法院关系上的一些做法。

编者希望通过本版的努力,进一步引起各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刻思考,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原则做出贡献。

国外议会法院之间的基本关系  议会法院之间关系(在我国指人大法院之间关系)在各国都是一个重要、敏感、微妙的话题,因为其中涉及政治文明中两个无比重要的领域:一是民主,二是法治

如果过度放纵司法权,则可能构成对议会民主的威胁;如果让议会法院有过多的控制,则又可能招致破坏司法独立、违反法治原则之恶名。

因此,正确建立、处理议会法院之间关系,既有利于维护代议机关的民主性,保证民主的顺利实现,同时又能从深层次上维护司法机关的法律纯粹性,确保法治原则的实现,其意义之重大,不只是体现在法治方面,而且体现在政治民主方面。

而一旦两者之间关系不合理、不科学,则可能造成民主、法治两败俱伤。

综合考察不同国家议会法院之间关系,我们发现两者最常在以下领域发生往来,即: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司法行政权力来源和控制、法官的控制、案件的审判、日常工作关系等。

因此,各国形成了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一些基本做法。

1.议会产生或撤销法院,任免法官

尽管各国政体不尽相同,但议会法院的产生、撤销、法官任免、权力来源等通常起决定性作用。

即使在十分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的产生也会与议会有直接关系

有的国家由议会批准(同意)对法官的任命,有的由议会参与遴选(议员的作用表现在一个混合式的司法委员会中),有的则直接由议会任命法官

法院司法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等也都由议会通过法律形式决定。

2.法院独立审判,排除议会干预。

尽管议会行使法院组织、法官任免的控制权,但对于法院所主管的事务,即法院针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各国议会均严守“放手”、不干预的原则。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制政体的美国是如此,在实行议会至上、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也是如此,在司法权力不甚强大的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也不例外。

实际上,这种戒律已经不只是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而且成为人们法治信念的依赖。

如果议会的任何行为,即使是职权以内的行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社会便感觉到失去了安全保障。

3.议会法院行政事务的控制。

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只有在强有力的司法行政保障之下才可能正常运行,而一些国家的法院自己并不决定和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这些权力的核心一部分往往掌握在议会手中,如预算批准、法官职位增加、工资制度等。

但对于议会来说,这种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控制”,不如说是一种义务,因为议会在通常情况下根本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法院,干扰独立审判。

即使议会在“忍无可忍”时行使某些特权,也会表现得非常慎重。

4.法院违宪审查权。

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行使对立法活动的违宪审查权。

这种约束对于议会来说是一件不太容易接受的事,因为无论是地位、荣誉、代表性,法院都无法与议会相比。

但是,作为法治原则中的重要一环,违宪审查必不可少,而这一权力又不可能交给行使立法权力、商议国家大事的议会行使

同时,由于违宪审查属于司法性质的法律事务,由法院(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负责可谓再恰当不过。

当然,当法院宣布某项立法违宪后,议会通常会或强或弱地作出反应,但这种反应只能是修改法律或者重新制定法律,而不是对法院的任何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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