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通知241]建设部
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见》已国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院办公厅。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重要依据和手段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已到期各地正陆续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适应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指导思想规规划编制、审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见。
、进步明确指导思想。
以“三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要充分考虑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人口、情况和环境承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
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步改善城市气和水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移。
要坚持以人高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
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综合利用要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各环节把防和抵御各种灾害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挥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已审批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原则结合人口、情况和环境承能力对城市性质、功能和规模作出准确定位统筹安排对城市发展有重影响基础设施和重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调整。
要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和空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落实情况。
通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功验主要问题提出方案改进下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
(三)深入开展专项政策研究。
要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能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要素专项政策研究工作。
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趋势科学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能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
要认真研究城镇人口集聚机制、市域城乡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特和发展趋势结合和环境等制约条件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规划审机关认定方可开展;认定擅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责任。
其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容必须就调整必要性组织专论证将论证结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方可开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要按照“政府组织、专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策”要进步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策。
要重视发挥专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技术把关。
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布局、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专题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深专领衔担任专题责人。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见扩公众参与程增强规划修编工作公开性和透明。
要提高规划修编水平鼓励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修编单位。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要通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严格审保证规划修编科学性与规性。
纲要审重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重项目方案等。
(四)完善规划主要容。
要认真做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能、然和历史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围。
要根据保护城市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要分别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围)、“绿线”(绿地保护围)、“紫线”(历史化街区保护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围)并制订严格空管制措施。
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然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容应当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容。
(五)健全规划审协调机制。
要进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席会议制重审报送国院审批规划是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是否合国宏观调控政策与重战略部署;规划容是否与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致;部际席会议审不得提请国院审批。
各地区也要根据实际要建立健全相应规划审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关。
()完善监督检机制。
要总结试验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发现、制止和处违法违规行。
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监督。
建设部要会有关部门对国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统动态监测。
(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建设部要会监察部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开发建设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要对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五、进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见要进步统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城市总体规划工作。
要进步完善规划审制按照突出重、分类指导原则明确要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新轮规划审工作。
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管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城市总体规划重问题。
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对辖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指导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责统组织规划修编和实施有关工作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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