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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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六)社会上流传的民谣,从另一侧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以歌谣形式针砭时弊,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是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近几年来,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法官嘲讽的民谣,如“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反映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流传于民间的歌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但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极高的司法权威,其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高,这是因为其法官整体素质相当高。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据对某些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院校毕业的不足1/4,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错漏百出,论理不透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2、司法腐败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还有些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3、司法程序有失公正。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象,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在因素。

1、法律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则十分陌生。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作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和利害关系人,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司法不公。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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