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其中在刑罚方面,削减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种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绝对死刑并设置终身监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刑罚结构。

此次修正刑法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

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现阶段有些罪的死刑不能立即废除,仍有其保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继续探寻死刑改革的中国路径很有必要。

一、 《刑法修正案(九)》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自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宽严相济的政策演变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现阶段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来说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协调适用

当宽则宽是指如果犯罪较轻或具有从宽情节应依法从宽处理,使罪犯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对立;该严则严是指如果犯罪严重或具有从重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使罪犯受到警示和惩罚,以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宽严有度是指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的基础上作出分析判断,既不能一味从宽也不能一味从严,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协调适用是指宽和严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互相协调、互相补充的,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区别对待,辩证地运用宽与严。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即充分体现了该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种罪的死刑,进一步减少了死刑适用罪名;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提高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减少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将绑架罪、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改为了灵活的相对死刑,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这些都是当宽则宽的最好体现。

其次,《刑法修正案(九)》从犯罪刑罚两个方面贯彻了该严则严。

犯罪方面,严密了犯罪法网: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以维护公共安全;惩处网络犯罪以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扩大强制猥亵的适用对象,加大了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加强人身权利保护;修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规定并增加了有关考试作弊的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完善危险驾驶罪、抢夺罪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以加强社会治理;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及在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刑罚方面,优化了刑罚结构: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惩罚力度并增加财产刑;按贪污受贿数额或情节重设法定刑并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罪增设财产刑并严格规定从宽处理的条件。

最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宽严有度,协调适用的精神也有多处体现:新增罪名虽多,但法定刑普遍不高,通常不超过7年;增加职业禁止附加刑的同时放宽减免罚金的条件,将不能抗拒的灾祸扩大为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对部分罪名设置从宽处罚的规定,但条件严格,即对从宽处理的条件和限度进行从严考察。

二、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改革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

它作为人类刑罚史上最主要的刑罚方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特别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来对付那些危害其统治最为严重的犯罪,从而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以维护其统治地位。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权的保护,死刑的非人道性、不可挽回性和非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批判,其威慑力和预防犯罪作用也不断受到质疑。

随着人道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如今世界上约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并且实际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也在不断探寻自己的死刑改革之路。

死刑改革问题是刑罚改革乃至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它关乎到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

两千多年来,我国死刑制度经过了无数次的完善和限制,但依然保留至今。

这是因为我国传统的死刑文化深入人 [本文由提供,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心,人们盲目迷信死刑,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统治者更是依赖死刑,通过杀一儆百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共确立了28个能够适用死刑罪名,其中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适用死刑罪名扩大到68个,除了渎职罪章节中没有死刑罪名外,其他各章都有规定,而且存在大量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能够适用死刑的情形;2004年3月14日,我国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死刑制度备受争议,引来学界和社会的更多关注;直至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开启了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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