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业集团亟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不是外聘法律顾问报业集团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部设置了法律事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工作。

但这并不是严格义上企业法律顾问制。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

法律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多是协调性他们身不承担出具法律见责任其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把关人”职责。

承担“把关人”职责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报业集团策程就集团管理合法性报业集团领导责了。

集团法律机构和人员只是“二传手”性质事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模式目前广泛存我国报业集团

虽然这也是有效法律保障模式种实际工作也能正常运但它与规企业法律顾问制有质区别。

原国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部全面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规。

其对企业法律顾问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由企业聘任并册机关册从事企业法律事工作企业部专业人员。

并规定国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制。

该制属职业证制执业格通全国统考试取得。

原国贸委撤销其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职能划入国院国委。

企业法律顾问新部门规是国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00年6月日起施行)它主要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

只是执业管理由国监管机构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核心要件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分析》对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企业法律顾问是通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行册取得执业证;律师是通全国司法(律师格)考试取得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

企业法律顾问制是企业制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主部法律参与企业生产营活动全程;律师制是司法制组成部分律师从事是社会性法律仅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提供法律

3由角色定位不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较区别。

企业法律顾问方面要企业提供法律要了和熟悉法律知识另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企业管理献计献策要熟悉企业管理、济学知识是企业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复合性法律人才。

律师作专业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容。

根据工作重不律师擅长不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劳动争议等。

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部职工;律师律师事所工作人员企业提供法律可以担任多企业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法律工作者但有根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是现代企业制有机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制广义指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介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制等系列制。

狭义指企业部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企业法律事整套制。

00年5月国院国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00年6月日起施行)。

随各省级地方国委陆续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逐步走向制化和规化。

企业法律顾问制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套法律制但并非不适用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营活动设置法律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五条规定国有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风险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

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办法。

报业集团正规模企改制企改制成立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逐步建立作其有机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制理应成报业集团法制建设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国外型跨国公司老总跟人谈判常带着两人是打算盘另是抠条。

”国院国委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抠条”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

随着报业集团营规模扩、营领域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工作量日益增多。

但现行“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市场济形势。

首先策程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策者面临策合法性风险。

报业集团通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外脑”相当程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但笔者认它有两缺陷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责提供法律见。

是否采纳得由集团策者己定。

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不参与集团策程而集团法律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策合法性”责任容易造成策程“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

报业集团法律机构和人员不能替策者分担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策者封上了这风险敞口。

企业法律顾问制下企业法律机构及人员身承担着两责任是己出具法律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顧问)。

二是参与企业管理全程并承担“保证策合法性”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二十四条企业法律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制;管理、审核企业合参加重合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散、投融、担保、租赁、产权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做企业商标、专利、商业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十二条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法律见、起草法律以及办理其他法律合法性责;十六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责企业法律事工作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理责。

企业法律顾问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责企业法律事工作统协调处理企业策、营和管理法律事;参与企业重营策保证策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见。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制下报业集团策者只要对策合理性、济性等实体容责“策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营策”总法律顾问“保证”。

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报业集团策者分担了“策合法性”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合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现代企业制讲究是依法策、依法营管理

风险防上强调事先防而不是以“事灭火”主。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法律风险和事法律控制主、事法律补救辅”。

这与外聘法律顾问“有事”、“有偿”原则有质区别。

企业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条件和更充足动机督促和落实企业部法规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体系防止由法律事工作缺失给企业带隐患。

不仅如企业管理程诉讼法律事毕竟只占部分企业日常面临是量非诉讼法律事。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部员工对企业部情况了有限。

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但不定是营管理专。

因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管理全程无法提供全程、全方位法律保障。

“二传手”模式下部法律机构和人员由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部依法营、规管理作用有限。

目前些报业集团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较随性没有纳入部法律管理围就是报业集团法律管理规缺失明证。

再次法律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

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外聘法律顾问手。

企业法律顾问制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见并对其合法性法律把关企业法律顾问掌控。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职业专业人员。

法律事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不影响质量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样。

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身利益化是合情合理。

但对报业集团说却不定划算。

法律把关权外人手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作要价手段。

保障模式不变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

关键候这对企业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

笔者认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原因。

还有律师事所并不具备巨额赔偿能力。

合伙制是目前我国律师事所主流组织形式。

其实不管是国所、合伙所其法定产都是非常少。

般三五十万元法律事所产也就两万。

万出现差错相对报业集团产规模说指望律师有很赔偿能力是不现实。

(作者单位长江日报社) 相关热词 建立健全报业集团企业法律顾问亟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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