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海编委发[2007]28 号《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海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疫情监测疫病净化、动物疫情预报预测和报告、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应急防疫物资和技术储备、畜牧兽医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