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加入WTO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笔者认为,在我国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的热潮。然而,在跨国公司并购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完善产业政策法规,有效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 并购 反垄断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热潮。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就成为当下学术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跨国公司并购予以经济分析,以期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经济分析。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对我国经济究竟利弊如何?只有正确认识跨国并购我国经济的影响,才能对其予以合理的规制。依据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因而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

积极影响 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在于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产权不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并购投资,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企业经营控制权,必然会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对我国企业进行改造,因而会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跨国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会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流通股的数量,或在一定程度稀释非流通股的比例,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多元投资主体之间权利的合理制衡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有利于国内企业技术进步。跨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先进技术的主要研制者、使用者和传播者,控制着当今世界先进技术跨国转让的主导权。目前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与80%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这类无形资产的特点是生产成本很高,而通过跨国并购进行再利用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跨国公司技术战略所进行的外资并购,将有利于我国企业技术进步。跨国公司并购推动我国技术进步的原因在于外资并购技术进步之间的循环积累效应,具体表现为:技术扩散与转让效应,跨国公司并购目标企业后,会对并购企业实现技术水平和产品的升级;技术竞争与激励效应,表现为跨国公司我国市场的并购扩张,给国内相关企业以巨大压力,迫使其加强研发,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竞争优势。

消极影响 跨国公司并购的根本目的是出于战略和盈利的需要,其投资目标和经营方式都会存在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因此跨国公司并购投资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跨国公司并购,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跨国公司并购所选中的企业大多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都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及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的企业。这是与跨国公司占领他国市场的主要并购目标相吻合,即一方面可以增强对我国市场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可以消灭竞争对手。跨国公司的“天性”就是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抑竞争,扭曲市场结构,带来社会福利的减损。目前,跨国公司对国有企业并购正在由零散进攻转向行业进攻。虽然跨国公司要控股这些龙头企业并不容易,但他们可能会采取先结成战略联盟,后参股,再争取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战略。这有可能威胁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跨国公司并购,有可能影响我国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跨国公司并购有着自己的发展战略,即取得市场优势和垄断利润,因而,会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存在一定的背离。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医药行业、通信设备的制造、电信服务、精细化工、运输、金融、保险、零售批发、物流等利润较高、市场潜力较大行业的优势企业。优势企业拥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所必不可少的资源,如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网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等。通过并购这些优势企业,跨国公司可获取协作收益,并且迅速实现本地化战略。而我国政府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采掘业、制造业(特别是化工原料的生产、造纸工业、食品工业等传统工业)、工业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制造等领域,试图借助外资,加快这些传统工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跨国公司并购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并购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这将进一步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资源配置失调,从而加大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本。 总之,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利弊皆有。我们应当对其予以法律规制,以趋利避害,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缺陷。

入世后,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步伐明显加快。相应地,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也是频频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等。2003 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性内容做了全面的规定,被视为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外资并购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的状况。 但是,我国现存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仍存有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 外资并购法律效力层次低。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大多是国务院及各部委所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只占极小的比重。这就使得现有的并购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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