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高级中学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高级中学校园交通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管理。学校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团结合作,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处室、年部、教研组和备课组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

第四条 德育处、班主任要利用校会、班会时间,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均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交通安全制度。

(一)进出校门

第六条 进出大门应有序,不拥挤、主动礼让。

第七条 骑自行车、助力车进出校大门必须下车推行,出大门后方能上车。

第八条 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行政值班和值日教师必须在学校大门口维持交通秩序,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当学生与社会车辆发生交通纠纷时有关教师应主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纠纷。

(二)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本校机动车辆凭“南京市天印高级中学车辆出入证”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外来机动车辆必须按《南京市天印高级中学门卫管理制度》,出示效驾驶证件或特别通行证,经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需主动说明,经门卫值班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较大规模的会议、活动等,涉及外来车辆较多的,由主办部门提前与门卫联系,以便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必要由保卫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十六条 严禁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学校财物出校门,必须凭总务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放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值班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在学生通道、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侮辱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三)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在校园内一律推行,走出校门后方可上车。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车要按照规定地点锁好停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二条 放学高峰期要求学生将自行车推行过人行横道后骑行,避免在校门口由于学生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四)行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校内走廊、楼梯内奔跑、打闹,值班老师、班主任要经常性教。

育和督促,发现学生校内走廊、楼梯内奔跑、打闹的,所有教职工有义务制止并批评教育,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下楼梯,一律靠墙行走,严禁攀爬楼梯内的扶手,以防坠楼事故发。

生,学校在楼梯、过道等处树立行走安全警示牌,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要经常性地做好提醒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德育处负责制订好校内出操、集会、就餐安全行走路线,并落实到各班;。

各班主任有责任做好学生集会、就餐安全行走路线引领和强化训练工作,并经常性地进行督促和检查,以确保校内集会、就餐期间的校园交通安全,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德育处要定期组织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要加大对外出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的车辆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营运手续车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三十条 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

第三十一条 安保办负责制定《校内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大力宣传。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抢救,并视情节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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