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为完善和规范医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职能,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结合医院财务会计报告的现状,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告应包括: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可适当简化。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入支出明细表、基金变动表、基本数字表和往来款项明细表;应编制比较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反映两个年度或者两个相关期间的比较数据。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内容如下: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收支结余的影响,如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包括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包括差错内容、更正金额。
重要资产转让、出售、调拔及报废情况说明,包括资产名称、已使用年限、资产原值、处置原因与手续、处置无能去向和收益情况等。
医院的分立、合并情况,医疗联合体建立、解散情况,及财务处理方法说明。
投资及重大融资活动情况说明,包括对方单位、投资项目、投入资金金额、投资年限和收益情况等。
(3)财务状况说明书内容。
医院业务收支及结余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说明,结余分配情况说明,财政专项拔款使用及效益情况。
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月度结帐日为公历每月最后一天。
(2)医院相关责任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函证)。
药品、库存物资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与帐面数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药品、物资等。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进行函证),投资收益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专业图书、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是否与帐面数量一致。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数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
货币资金帐实是否一致。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3)医院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医院应当在年度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定期清查。
(5)医院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帐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没有统一核算方法的经济业务,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检查是否存会计差错、会计报表各项目之前,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医院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