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作文 /zuowen/。

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及印度洋海域劫持和袭击商船甚至包括军舰的事件越来越频繁,所要赎金越来越高,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联合国已开始仔细研究亚丁湾和印度洋索马里海岸的严峻反海盗形势。自2008年6月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已连续通过第1816号(2008)、第1838号(2008)、第1844号(2008)、第1851号(2008)、第1897号(2009)、第1950号(2010)及第2020号(2011)等决议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从打击和治理海盗的角度而言,这些决议无可厚非,但实际引发了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根本性的国际法问题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当初纯粹是基于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的困境而设计的,用原本针对国家的武力手段来打击索马里海盗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索马里海盗成为武力打击对象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现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武力已经被国家所垄断,使用武力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由于不是国际法的当然主体而没有资格和能力使用武力索马里海盗作为一个非国家行为体,既然没有像国家那样拥有武装力量的资格和权利,也就不大可能成为武力打击的对象,因为武力使用主要限于国家之间关系上。但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已经在实践中突破了上述限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这里有必要首先对什么是武力做出界定和解释。关于武力,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一个特别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存在两大派别:其一是对武力做狭义的解释,认为武力仅仅系指武装或军事力量;其二是对武力做广义解释,主张武力包括一切形式的胁迫,即既有武装力量,又有非武装力量的胁迫形式。一般认为,联合国宪章条款中涉及到的武力意思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不包括经济制裁等。既然联合国宪章里所谓武力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武装力量一般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垄断,非国家行为体的个人或团体不能合法拥有和使用武装力量,而国家武装力量一般只能纯粹运用于国家间关系上,因此,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也没有针对像海盗这样的个人或团体使用武力的记录,那么,在现有联合国框架下,我们又如何确保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合法性?武力禁止只能理解为禁止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动用武力。私人的武力行为不能归属于国际法上的武力禁止的范围,在国际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有关私人武力(例如海盗、空盗、针对受国际法保护的人的刑事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表明国际社会不希望看到的武力行为的出现,原则上这些规定与国际法上的禁止武力原则没有关系。 作文 /zuowen/   其次,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也不存在相关例外的明确规定允许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有学者就认为,宪章第2条第4款陈述了联合国体制对于武力使用武力威胁的普遍性禁止,由于该条款已被认定为具有习惯国际法效力,因此,武力使用与威胁的禁止也成为当今国际法的规范。但是,联合国宪章同时也列出了数项对于第2条第4款的例外,亦即在这些例外情况下,武力使用或威胁是合法允许的。这些例外条款包括:第51条的自卫条款、第7章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及第17章过渡安全办法。而宪章第51条规定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已经明确指向国家间关系上,宪章第17章关于过渡安全办法只适用于联合国成立前发生的安全威胁问题,看来只有宪章第7章能为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合法性依据。然而,基于一战和二战的经验教训和深刻反思,为了追求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宪章第7章关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设计也只是针对国家间关系。只是冷战结束以来,由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多,安理会对于和平与安全威胁的认定开始不断超越现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中指出,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该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很明显,当代国际关系中有关和平与安全威胁的内涵与外延在实践中确实有了深远的拓展,但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确实并没有很好地就处理索马里海盗这样的安全威胁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上来规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各种行为的目标。然而,除1945年《联合国宪章》外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可针对海盗使用武力,如1958年《公海公约》第20条及第23条第4款都明确表明,军舰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有针对海盗使用武力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相关条款规定,沿海国在行使紧追权时有对被追逐船舶采取武力措施的权利。有学者就认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武力,但它也没有明令禁止使用武力,而其第5款和第6款允许军舰逮捕被追逐船舶。既然军舰有权逮捕船舶,它当然可使用合理、必要的武力来行使该权力,因为如果没有诉诸武力进行紧追的相应权利,紧追权就可能变得无效力。即便如此,尽管有关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所使用武力和依据联合国宪章使用的都是国家武装力量,但其法律职权有本质不同,一个是为了行使海上执法权,一个是为了行使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职权。因此,从法律上讲,联合国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角度来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来替代国际法上传统的海上执法职能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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