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

摘 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抛掷物致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关键词:抛掷物致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或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为救济受害人,向可能加害人获取适当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主流质疑   (一) 新出台的我国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   2009年12月26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使得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侵权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重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确定是由“建筑物责任”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三种模式解决抛掷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以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数人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共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具体到抛掷物致损害责任来说,尽管抛掷物致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所以,侵权行为法立意要保障这种公共安全的利益,适当地牺牲某一些人的利益,来维持这种公共安全,即使他们可能并没有实行抛掷行为。 论文代写 (二)对我国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的质疑   在侵权责任法公布后,学界对建筑物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产生诸多质疑,最主流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认为不应由可能致害人先于受害人承担责任。受害者可悲,可能的侵害人更无辜,同时如此规定有悖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会给所有住户带来“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悲剧,给非真正的责任者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任何事情都应该把握一个‘度’,‘同情弱者说’也应该有一个‘度’的把握,这个‘度’应该是没有过错的民事主体,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① “径行以公平正义作为请求权基础,据以认定上诉人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与公平正义法则则背道而驰。”②更有甚者,   其次认为更不应由全体可能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会使那些不应承担的冤者“冤上冤”。这些学者甚至举出圣经佐证:“《圣经》上说过:“恺撤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③他们认为“该法条创造了比较法上独一无二、难以理解的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的‘莫须有’无过错无行为补偿责任”④。连带责任的过度应用更是对公民私人空间的侵犯,是法治的倒退。   二、基于国内外制度和立法实践,对我国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质疑的探讨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建筑物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借鉴与制度来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罗马法规定:“建筑物中的投掷物或者倾注物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包括所有人、租用人和借用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⑤而《法国民法典》第1386 条规定建筑物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 应负赔偿的责任。”⑥ 《德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建筑物责任分为三条:第836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倒塌或者剥落时致人损害责任;第837条规定的是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负同样的责任;第838条规定的是的建筑物的保养人的责任。⑦在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中,与罗马法比较接近的近代立法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80条规定:“建筑物的占据人,应对从建筑物坠落的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坠落尽管不是抛掷,但是“坠落”本身就包含了“抛掷”的意思,因此这一规定是值得借鉴的。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进一步规定坠落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候责任,是否其占据人就包含所有的占据人,不得而知。”⑧   在英美法系,首例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害案件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酒吧案: “1945 年,一名女士沿着大街人行道走到一家酒店门前时,被一把从天而降的椅子击中头部当场失去知觉,事后经医生检查她受到了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于是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此案不能成立,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认为,一个酒店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可能对自己的家具进行完全的独有的控制,即使酒店施加了一般的谨慎,事故仍可能发生。而且,这一事件还有可能是由入住酒店的客人或者众多随意进出酒店的人所造成的。如果酒店想要万无一失的防止客人们朝窗外扔家具,那么必须在每一个房间都安排一名保安看着,但法律不会要求酒店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⑨ 论文代写   本案曾经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因为抛掷物无法处于被告完全的独有的控制之下,即使被告自己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他被告的抛掷物,所以抛掷物不特定,被告也不特定。由于美国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掷物没有做出特殊规定,我们认为因而此案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调整,也没有达到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我国传统民法的侵权制度与抛掷行为关联,可以作为建筑物抛掷物致损害责任制度立法基础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应该负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过错为要件,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有共同的危险参与行为,但都与高楼抛掷责任不严格相符;另一方面是建筑物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有关建筑物、其他设施上面的悬挂物、搁置物掉下来致人伤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但抛掷物显然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正是来源于各地常年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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