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研究

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研究。

劳动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在人类社会的古代法律中早已经有了调整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但它不是以独立的劳动法关系出现的,从劳动的发展沿革而言,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之后的事情。劳动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和机器为主的工厂制度代替手工业为基础的家庭作坊进程而出现的,因而,谈及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也应该是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之后的事情。  一、从中国劳动立法之路看劳动法理念的革新  (一)建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国前的劳动立法  中国最早的工厂法是中华民国时期广州政府在1922年2月24日颁布的《工会条例》,该条例修订后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重新公布,这是中国第一个承认工会和保障工会权利的法规。北京政府农商部在1923年3月29日制定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尽管此通则的内容大大的低于先前《劳动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拟定的标准,但它毕竟是我国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二)建国后的劳动立法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依据恢复国民经济的中心任务和《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工会的性质、权利、任务和工会与国营、私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式的立法,它全面地规定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标志着劳动法的体系的全面恢复。  (三)小结  从劳动法的产生历程,看到了从早期劳工法规,再到近代工厂法,最后到现代劳动法的发展轨迹。由此可见,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的初衷和追求价值理念。  从劳动法初期立法的适用范围小,仅仅适用于部分大的工厂或者某一行业,到现在广大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相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立法开始侧重于集体劳动关系调整反映了劳动法的普世价值理念的转变。  二、从对比现代劳动法早期调整劳动关系法律差别看劳动法理念的革新  在对比早期与现代劳动立法之后,我们发现其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早期奉行劳动关系由合同法调整立法中,劳动时间由雇主与雇工通过约定决定,不人道的超过人的生理极限的劳动时间约定,早期每天工作15个小时左右也被认为是合法的。然而,在现代各国的劳动立法中,工作时间受到了立法的严格限制。  (二)在劳动保护措施方面,早期立法劳动危险视为一种极其正常的现象,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理应承担的合理风险。劳动事故的防范措施也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发生劳动事故后,只要不是雇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劳动伤害,其一切后果由劳动者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各国立法出现在了大量的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强制性规定。  (三)在早期,工人结社、罢工、游行示威被认为是一种非法谋反的行为。而现在,各国立法均普遍地将结社、罢工一、游行示威作为劳动者的一般权利。  (四)在早期立法中,劳动报酬无法律任何限制,完全由雇主和劳动者协商决定,甚至通过法律明文禁止资本家提高雇佣工人的工资水平。而现在普遍各国普遍制定了最低工资保障法等保护劳动劳动报酬的法律。  (五)在早期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便只能流浪在街头,或者被迫进工厂参加劳动。而现在,各国都建立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立法者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简言之就是从原来的对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同样对待的中立立场转变为对劳动者一方倾斜保护的立场。这才是我国现代劳动法最基本的固有属性。  三、小结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理念有如下的发展变化。在劳动法调整方式上,劳动法理念体现了从政策调整法律调整的变化路径;在劳动法价值观念上,劳动法理念中有了确立和深化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内容;立法者在劳动法立法定位上,劳动法理念体现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变;在劳动法调整模式上,劳动法理念体现从单一模式到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模式共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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