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
一、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且实行“无假日医院”制度,医院不能保证所有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假日休假,只能按劳动法与相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发[20**]3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婚、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丧假。
根据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事假。
(二)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报院人事科办理手续,方可离院。
(三)班组长及以上的科室负责人请事假,需经院领导批准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方可离院。
八、适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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