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人性尊严的保护

行政法对人性尊严保护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人性尊严的本质  (一)人性尊严的历史考察  人性尊严的思想源于古典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此后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的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人是一个小世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等思想相继被提出。古罗马帝国国教基督教把重视人,尊重人赋予神性。到中世纪,基督教宣传人由神创造,因而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由此确立了人类尊严的思想。然基督教过分与世俗政权结合,使得神学并没有进一步拓展人性尊严的思想。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及文艺复兴运动把人性尊严推上最高的地位,他认为人类只要通过圣经与信仰而不用通过教士和善功便可以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与上帝沟通,因信称义由此而来。通过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代表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人类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经过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被倡导,人的地位逐渐被抬高,人的本性理念从神的桎梏理念里解放出来,人性尊严由此获得新生。人性尊严在宗教、政治及伦理上的确立首先由歌德完成,他认为理性是先天的认识能力,而理性也是高贵、尊严的基础。人通过理性来自己规定自己的目的。人一般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的作为目的而存在,他不是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是必须被当作目的。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才是尊严。

作文 /zuowen/   20世纪后,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性尊严开始由理念层面进入法律层面,多国宪法明确提出保障人性尊严人性尊严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首见。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首先呼应人性尊严。二战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保护人性之尊严。日本宪法规定: 所有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尊重等。据统计,目前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条文中涉及人的尊严,另有一些宗教国家,以神的名义宣布人性尊严不受侵犯。总之,人性尊严宪法体系中的价值居于主导地位。人性尊严已从宗教、文化和伦理上的价值追求转化为社会与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性保障 。  (二)人性尊严法律含义及特征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人性尊严,有学者提出,之所以形成人格者,人的固有价值、独立性、本质,在特殊且本质的意义下形成的个人东西,人的人格之核心等。德国学者对人性尊严定义是从正反两方面定义的:Gunter Durig将人性尊严定义人性尊严与时间及空间均无关系,而是应该在法律上被实现的东西。他的存在基础在于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其心智,这种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质脱离,并基于自己的决定去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形成自我;反方面的定义更有实践意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所采用的客观化公式即为反面定义的范例。从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定义可知,人性尊严是建立在心智基础上的个人现实存在,通过理性的行为,所得到的应当尊重不被侵犯的每个人的东西。它具有最终的目的性、自主自觉性和平等性等内在特征。  二、行政侵犯人性尊严的表现  (一)行政保护人性尊严的立法状况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规定人格尊严虽与人性尊严具有相同的概念,但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和上下条文结构很难解释为德国基本法人性尊严丰富的内涵。2003年《城市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定,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并实施,对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再多一层保障。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法制保障。我国人性尊严保护逐步彰显。

代写论文   然而,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较多。首先,内涵明显不足。从宪法第35—50条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内容关于人格权的保护规定可知,现行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主要限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远不及德国基本法所规定人性尊严内涵丰富,其影响也远不及在德国法中深远。也可以这么说,我国公法目前关于对人性尊严法律保护处于缺失状态,现行法律规定人性尊严保护很有局限性。由于宪法还未司法化,其作用发挥极其有限。其次,我国一些损害人性尊严的制度还未及时进行修改废。如劳动教养制度,生育政策等,仍以牺牲人性尊严为代价。第三、人性尊严保护的具体制度还未建立。行政程序法,政府公开制度,信赖保护制度,诚信制度等法律规范还未建立,限制了人性尊严的保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完善。  (二)行政执法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集中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如城管暴力执法,房屋拆迁利益纠葛,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中折射出行政执法不力,暴力行政、野蛮行政现象,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矛盾日益紧张,屡屡挑战公民与政府的紧张关系。  目前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人性尊严的事件屡禁不止。麻旦旦事件反应出公安干警为一己之私,滥用职权,造成麻旦旦的人性尊严受到极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在人身自由受到伤害,更重要的是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各地普遍发生的越权执法,暴力执法案件不断上升。从目前房屋拆迁现实情况来看,当地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解决财政吃饭问题,成立联合指挥部,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城建等部门组成,且不说这种形式越权行为,而且还暴力执法,致使公民其财产权、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甚至生命权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保护,甚至被非法侵害。有些地方在动迁以前以拆迁动员会代替拆迁听证会,且流于形式,实际上严重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房屋住宅本是人类拥有的最基本需求,有些地方的??法更是简单粗暴,对尚未达成协议的搬迁户随意安上钉子户的大帽子,在尚未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采取野蛮的方式大肆实施强制拆迁,完全置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于不顾,这种方式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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