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研究
岳向阳 吴波摘 要检察环节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重心和关键认罪认罚从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型制设计。
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所有刑事案件但必须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以及从宽幅。
检察环节应当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据认罪认罚情况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并充分发挥起诉裁量权审慎稳妥探刑拘直诉等办案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有效实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 强制措施 刑拘直诉 不起诉、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情况分析08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检察机关积极稳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制功能逐步显现。
二是量刑建议采纳率不够高。
目前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80%左右部分地区远低该水平相较试期90%以上采纳率仍有较提升空。
三是程序从简效尚充分体现。
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程序看简易程序多速裁程序次普通程序少。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主要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轻罪案件足见认罪认罚从宽制简化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作用尚充分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型制设计检察环节是制适用关键。
检察环节规、正确、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对提升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义重。
二、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实体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围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围并没有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如实供述己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接受处罚可以适用。
但实践仍有观认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围应当有限制对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犯罪不能适用客观上重罪案件适用率也相对偏低。
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人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机会做到平等适用、准确适用体现案件处理公正性这是認罪认罚从宽制要。
[]即使“罪行极严重没有从宽余地”案件也可以适用该制只是适用方式和要有所不。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并不等定从宽处理对那些罪行极其恶劣、极其严重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理。
(二)“认罪”准确把握“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如实供述己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具体可参照首、坦白相关规定但也要与首、坦白情节相区别。
首、坦白等认罪情节以罪基础进行评价认罪认罚从宽是对全部犯罪事实综合评价。
比如犯有数罪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罪名对其如实供述罪名可认定首或坦白但却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首、坦白等认罪情节对适用阶段有特殊要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所有诉讼阶段。
如坦白情节只能适用审起诉阶段前认罪而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所有诉讼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认罪可能适用该制。
对审阶段认罪但二审阶段认罪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只是从宽幅应当有所区别。
3首、坦白等认罪情节关键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行性质辩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强调是彻底认罪认罚。
如仅如实供述了己犯罪事实但辩己行不构成犯罪不宜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认罪”。
(三)“认罚”准确把握“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接受处罚”检察环节表现接受量刑建议或者不起诉定等。
“认罚”要综合考察悔罪态和悔罪表现包括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认罚”必须是实质性。
[]“认罚”有低限和理想状态程分。
低限是指愿接受处罚理想状态是真诚认罪悔罪原则上只要合低限标准即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但如与理想状态存质冲突如暗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不应认定“认罚”。
如《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指导见》(以下简称《指导见》)规定“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是“认罚”实践那些明显具有赔偿能力教育仍拒不赔偿损失不能认定“认罚”但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赔偿能力却不赔偿只要其满足低限仍应认定“认罚”。
当然愿接受处罚与既愿接受处罚又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从宽幅上应当有所区别。
“认罚”具有阶段性特征。
侦阶段“认罚”是概括性认识是犯罪嫌疑人对将刑事处罚结表示接受概括性思表示;审起诉阶段预期结进步明确“认罚”就是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定、起诉定及对量刑建议具体认可;审判阶段“认罚”就是接受法院判。
(四)从宽幅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面释“从宽”既包括从轻处罚也包括减轻或免除处罚。
有观认“从宽”应当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只有这样认罪认罚从宽制才能案件处理发挥更作用否则和其他量刑情节差别不。
特别是对数额犯如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定罪或量刑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减轻处罚基无法兑现“从宽”。
刑法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情节必须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仍要结合刑法准确从宽处罚减轻和免除处罚必须有刑法规定法定情节依据。
刑事诉讼法立法释义强调认罪认罚从宽要法律规定围从宽而不是就量刑讨价还价、无边退让。
至刑罚档次衔接问题有待刑罚制完善。
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应当体现梯根据认罪认罚不阶段、不程确定合适从宽幅。
《指导见》明确“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被动认罪早认罪优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不稳定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审起诉、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体现出其人身危险性逐渐递增根据认罪认罚不阶段给予不幅从宽处罚合罪责刑相适应基原则。
[3]部分地区探根据不阶段认罪认罚实行“3”量刑递减模式虽然《指导见》没有采纳但是也充分吸收了认罪认罚从宽幅阶梯化精神实践仍可以继续开展探。
三、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程序问题()认罪认罚与强制措施运用“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已成共识。
对被追诉人说程序从宽重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指导见》也明确“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重要考虑因素”对罪行较轻可以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实践程序从宽效并不明显。
09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捕率与往年基持平其存疑不捕比例上升较快而相对不捕(即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性不予批准逮捕)比例下降。
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降低审前羁押率上成效并不明显甚至捕诉体办案机制改革叠加下反而有所倒退。
方面有对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忽视社会危险性条件因素;另方面基层公安机关考核指标不科学、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
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理念准确把握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可捕可不捕原则上不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对抗和社会戾气方面国治理功能。
(二)刑拘直诉模式稳妥探刑拘直诉模式探始“醉驾入刑”作刑事诉讼全流程简化改革探产物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得到应用并得到司法实人员极支持。
[]但该模式直以存较争议。
有观认刑事拘留是以“要逮捕”前提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侦阶段拘留权并规定检察机关、法院审起诉、审判阶段有拘留权刑拘直诉有违法律规定。
[5]但基实践要基层检察机关仍广泛地开展了探如山东济南检察机关“3++”工作机制、北京检察机关“8全流程结案”等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不可否认刑拘直诉也存些问题如基层司法机关了刑事拘留期完成刑事诉讼全流程对犯罪嫌疑人任地延长拘留期限。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史看对刑事拘留认识直存争议。
95年《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是公安机关侦法定条件下种“紧急措施”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应当拘留移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到通知8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刑事拘留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并删除了紧急状态限制规定。
[6]续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重提拘留“紧急性”要件但學术界普遍认刑事拘留应以事前紧急状态作限制较合理。
[7]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出发刑拘直诉仍有继续探空。
通公检法机关刑事诉讼无缝衔接继续完善轻案办理模式进步完善刑事诉讼制提供实践样。
但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要杜绝任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做法通公检法机关配合与协作确保刑事诉讼法定期限进行。
也要对刑拘直诉案件围作定限制并非所有轻罪案件律采用刑拘直诉方式如情节轻微且具有取保候审可能犯罪嫌疑人就不宜刑拘直诉。
只有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愿认罪认罚但不具备逮捕条件且不羁押不足以保障及到案受审才可以刑拘直诉。
(三)认罪认罚与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环节从宽处理重要方式。
据统计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处缓免刑比例0%左右但09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作出相对不起诉比例不到0%可见基层检察院仍没有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要不敢用、不善用不起诉问题广泛存。
已有学者建议扩不起诉适用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扩到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扩展到认罪成年人刑事案件。
因检察机关应当改变传统办案理念适当提高不起诉适用围和适用比例。
对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且被害人不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定。
(四)认罪认罚又上诉情形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权利和上诉权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性十分重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试阶段曾对是否要限制被告人上诉权进行了讨论但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并没有对被告人上诉权作出限制。
据统计0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办理案件被告人上诉率35%总体看上诉率维持较低水平。
但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审判被告人又上诉如何处理存较争议部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也引发热议。
应当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案件可能发生原审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概率并不是很但不能完全排除审阶段被告人违心认罪认罚或者审判确实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8]特别是辩护权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背景下容许被告人通行使上诉权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十分必要。
实践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唯有保留反悔权利才能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由选择权并对终裁判结不产生抵触情绪。
[9]对被告人无理由上诉擅违背具结情形是通抗诉方式予以警示或是通二审维持维护司法机关权威?首先应当准确把握抗诉制功能。
抗诉是检察机关重要、刚性审判监督方式其主要价值依法纠正人民法院错误判。
达到惩戒不守诚信被告人目标而通抗诉方式规避上诉不加刑基原则有滥用公权力对抗私权嫌。
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不应用抗衡被告人上诉权抗诉与上诉不是也不应当是“矛”与“盾”关系。
《指导见》对审通速裁程序审理二审案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被告人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审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调通发回重审重新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更妥当如被告人认量刑太重则依法审驳回上诉或者改判。
如检察机关轻易地通提起抗诉程序对抗失信被告人可能会让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产生误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这也是与制初衷相违背。
因检察机关应当审慎运用抗诉权力特别是针对相对弱势被告人这是刑事司法谦抑性要。
释[]参见苗生明、周颖《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基问题——〈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指导见〉理和适用》《国刑事法杂志》09年6期。
[]参见孙谦《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刑事公诉》《法学研究》07年3期。
[3]參见陈国庆《量刑建议若干问题》《国刑事法杂志》09年5期。
[]《重庆渝北首例刑拘直诉案9天办结》访问日期00年月3日。
[5]参见顾顺生、刘法泽《“刑拘直诉”方式值得商榷》《人民检察》06年0期。
[6]997年高人民检察院《关检察机关侦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见》虽然肯定了“拘留是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嫌疑分子采取种临性剥夺人身由强制措施”但实践也体现出“紧急”要件。
[7]参见谢剑《论我国刑事拘留紧急性要件》《现代法学》06年期。
[8]参见骆锦勇《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和抗诉问题》《人民法院报》0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