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维稳的悖论及其消解

摘 要:“中国式维稳虽然局部上、暂时达到了目的,但从整体上看,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闹事者”,“呈现出越维越不稳的趋势”。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在于“中国式维稳的模式和方法本身就会批量产生“闹事者”。

法治消解闹事者”的唯一出路。

毕业论文网 /2/view—12138640.htm  关键词:维稳;模式;矛盾;法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4—0290—06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肩负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能和需要。

所以,“维稳”并不是当今中国社会才独有的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只不过历史上或国外没有使用“维稳”这个词而已。

但古今中外,都很少有国家像当今中国将“维稳”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的深入,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制度变革的深水区和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使得中国社会在进入黄金发展期的同时,也进入社会矛盾的凸显期。

因而,这时适当加大维稳工作的力度是无可厚非的。

仅就人民内部矛盾而言,大量的各种信访活动和群体性事件中的维稳工作,实质都是处理官与民的关系,目的是实现政府民众的平等、合作、理解,政府在不断维护民众的权利中获得更大的权威性,民众在真心实意支持政府的管理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

其最直接的表象就是具有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民众越来越多,不“服从”政府管理的所谓“闹事者”越来越少。

从这个意义上的所谓维稳,就是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一系列手段,化解民众不满,调和利益矛盾,使各种信访活动息访、各种群体性事件平息的过程。

然而,当今中国社会稳定的理解、维稳工作机制及制度安排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维稳’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被提升到治国安邦层面、带有极强政治色彩的重要工作。

”我们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维稳”,它具有追求刚性稳定、运动式治理、组织化调控、暴力压制性和经济补偿性及压力型运作机制等五方面的特征[1]。

事实证明“中国式维稳虽然局部上、暂时达到了目的,但从整体上看,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闹事者”,“呈现出越维越不稳的趋势”[2]。

一、“闹事者”的基本特征及其在当今中国的生存状态   “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狡猾。

“刁民”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贬义词,主要是官员用来指称那些故意与官府作对、不讲道理、精于算计的平民。

在当今中国社会中,许多官员虽然公开场合不再使用“刁民”概念,但在私下仍然将那些不与政府合作、善于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不断上访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称之为“闹事者”。

从大量的上访活动和群体性事件看,许多官员心目中的“闹事者”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不讲信用,反复无常”。

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和上访者和群体性事件中的骨干达成了协议,不再上访或“闹事”。

过段时间,这些人又重新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反复,甚至不断提高要求。

弄得地方政府官员不胜其烦、叫苦不迭。

2.“熟悉政策法规、得理不饶人”。

闹事者”大都非常熟悉某方面的政策法规,而且抓住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就不再认可其他的规定。

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反而对其中的政策法规并不熟悉,一旦遇到这些“闹事者”的诘问,显得理屈词穷,非常被动。

3.“尽可能将事件闹大”。

闹事者”都抱有一种将事情闹大的心态,唯恐事情闹不大。

所以一旦上访,一般不是从基层开始,而是越级上访上访级别越高越好,最好是到北京上访

一项研究表明,60.71%的上访者进京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把问题反映到中央来,让中央知道情况;还有59.77%的访民表示到北京上访的目的是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3]。

许多地方政府要么只有当上级通知,才知道有越级上访或赴京上访;要么采取“围、追、堵、截”的办法减少越级上访或赴京上访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也希望参与者越多越好,所以,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鼓动周围人参与。

4.“善于利用各种机会,与政府讨价还钱”。

许多长期上访者,平时就息访或干自己的事,到“两会”期间或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所谓的敏感期就上访或组织群体性活动,以此提高与政府讨价还钱的筹码,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5.“不惜采用违背法律、道德规范的过激行为”。

闹事者”之所以被称之为“闹事者”就在于他们敢于采用一些有损于自身尊严的行为,比如在政府机关门前大哭大闹、在政府机关办公室不走、拦截政府官员车辆等;甚至采取违背法律、道德规范的行为,比如有意砸毁政府机关办公设备、推打政府官员、自残、自杀等。

6.“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扩大影响”。

许多“闹事者”知道网络等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的特点,因而,大量借用新媒体将所述事件上传或通过手机短信联络,以求事件扩大,博取公众同情和舆论支持,给政府施压。

纵观大量的上访活动和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发现,“闹事者”大多是底层民众,其生活状态普遍较差,比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失房居民以及历史上各个时期遗留下来的生活极端困难者、复员军人、民办教师、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等。

这些人自诩为“穿草鞋者”,一般文化程度不高,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主要从事苦、脏、累的体力劳动或没有固定工作,对社会主流价值认可度低,对自己的行为基本上没有什么顾虑,用他们的话说就是“穿草鞋的不怕穿皮鞋的”、“反正什么都没有了谁怕谁。

”但他们有的是时间和精力,所以,一般把上访作为其生活的重要部分、作为“事业”来追求。

同时,当初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也曾经向当地政府反映过,但一般都被漠视或不予理睬。

突然有一天,当个别越级上访者因为上级批示而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时,其他的上访者立即“学习”,于是,越级上访越来越多。

来自官方的信息也证实了这一点。

“‘民意常被漠视’、‘民生疾苦没人重视’,就会出现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所说的‘群众已经被激怒起来了,你才知道什么叫力量’的难堪境地。

”[4]“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说:‘上访群众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

”[5]所以说最早的“闹事者”其实“就是权利意识觉醒的公民”。

由于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进京上访越来越多,政府强化维稳措施,“中国式维稳模式逐渐形成。

二、“中国式维稳批量生产了“闹事者”   维稳的主要目的之一当然是化解社会矛盾、平复公众不满,消解闹事者”的产生。

通过这些年各级组织艰苦的维稳工作,中国社会基本保持了稳定,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这也给人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中国式维稳是很有效的、是可以持续的。

实际上“中国式维稳不仅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成本,有人称之为“天价维稳”,并非长久计[6];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式维稳,在局部、暂时稳定的过程中,从整体和长远看陷入“越化解矛盾越多、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7],因而“中国式维稳从长远看是不可持续的。

中国式维稳不仅没有从整体上消解闹事者”数量,反而使“闹事者”越来越多,据统计,从1994―2004年全国群体性事件从1万起快速上升到7.4万起,年均增长22.2%;参与人从73万上升到376万人次,年均增长17.8%。

事件数与参与人数分别增加了6.4倍和4.2倍[8]。

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除了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等客观原因外,也与作为主体的“闹事者”的“经济人”自利本性[9]、仇官心态膨胀等主观因素有关,同时,“中国式维稳的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也会生产批量的“闹事者”。

现实生活中,尽管许多官员能提供一些违背法律、政策、道德规范的真正的“刁民”存在的例证,但这些真正的“刁民”是极少数的,不足以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为什么“闹事者”群体会越来越大?深究起来就可以发现,许多情况下恰恰是政府的失当行为培育了“闹事者”,“闹事者”的出现是政府失误的折射[10]。

1.从维稳理念上看,泛化维稳范围,人为扩大了“闹事者”的来源。

当今中国社会维稳是一种刚性维稳

所谓刚性维稳就是追求一种封闭式、静态的、权力强制为特征的绝对稳定状态。

在这种刚性维稳的思维下,“各级官员非常容易出现一种‘不稳定幻象’,总有一种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尖锐、社会政治稳定局面越来越严峻的错觉。

在这种不稳定的幻想的刺激作用下,社会政治稳定问题被无限地加以放大,整个政治体制对任何矛盾和冲突都极为敏感,社会上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被扣上危及稳定的‘帽子’而遭到横加干涉,乃至野蛮压制。

”[1]在这种思维定式之下,由失业问题、医疗及养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腐败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等引起的游行、示威、罢工、罢市、上访等行为都被视为无序和混乱,一概被认定为不稳定因素。

其实,许多群体性事件上访实质上是广大公众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其矛头并非指向政府,但由于政府把这些行为定性为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而不得不亲自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由于司法机构和中介组织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十分有限,未能发挥社会矛盾的缓冲功能,“本来可以十分‘超脱’的政府成为了当事人一方”[7],直接与民众对立。

大量的非政治性群体事件上访“酿成大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1],政府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在法律范围内加以调控,完全不必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泛化维稳范围,表面上是负责任的表现,把本不应该由政府直接面对的矛盾,大包大揽于政府维稳过程之中,人为地扩大了“闹事者”的来源,实质上是“政府无所不能”观念的外化。

2.从稳定思路上看,运动式维稳强化了“闹事者”的机会主义倾向。

运动式治理是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社会主义中国最常见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它以执政党在革命战争年代获取的强大政治合法性为依托,通过执政党和国家官僚组织有效的意思形态宣传和超强的组织网络渗透,以发动群众为主要手段,在政治动员中集中与组织社会资源以实现国家的各种治理目标[1]。

运动式治理作为政府实现特定工作目标的一种治理工具,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有所减少,但从未真正禁绝,尤其是在稳定压力逐渐增大的过程中,运动式治理获得了更多的应用,形成了运动式维稳模式。

为了解决一些比较突出、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各级党委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诸如“两会”召开前夕等关键节点和敏感时段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有效化解各种可能的或已经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为社会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这已经成为“中国式维稳的基本模式。

“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1],因而,它必然产生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维稳方式,它常常追求一时功效,更多地依靠权力或权宜措施,很难形成制度化的累积效应,容易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关键节点或敏感期的维稳目标,政府在关键节点或敏感期的前、中期对上访者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等一般都采取最宽容的政策,只要“不出事”,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在关键节点和敏感期后期则收紧政策,甚至对敢于在这个时期参与上访活动和群体性活动的骨干分子进行跟踪、围堵或“秋后算账”。

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恰恰成为政府维稳的“软肋”――在关键节点、敏感期前中期上访或组织群体性活动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这就大大强化了“闹事者”的投机心理。

于是更多的“闹事者”就抓住政府害怕在关键节点、敏感时期出事的“软肋”,不断反复上访或组织群体性活动,甚至做出要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的样子,也能“顺利”实现在平时难以达到的目的。

3.从维稳的方法上看,金钱维稳、强力维稳,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闹事者”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更容易造成“闹事者”情绪对立。

近年来,为了实现刚性稳定目标,全国各地“创造”了许多维稳方法,但归纳起来大体是两类:无原则的妥协方法,以“花钱买稳定”为代表;动用强制力方法,以调动武警、警察等强力机器为代表。

针对一些涉及具体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社会纠纷时,许多地方政府为实现所谓的稳定目的,常常采用无原则妥协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一味迁就,只要不上访、不闹事,不管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先答应再说。

如果还不行,就给上访者、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发红包、陪吃陪喝、陪旅游等。

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

这种“花钱买稳定”的方法本身就于法无据、无法可依,“无疑会进一步助长民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7]。

实际上这就产生了一种“示范”效应――只要在某些特殊时期、敏感地域向政府提出各种正当、不正当要求,政府是会让步的甚至是愿意拿钱的。

政府为息事宁人,的确是这样做的。

这必然会进一步助长访民的机会主义倾向,严重败坏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产生更多的访民甚至“闹事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闹事者”是被政府“培养”出来的。

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比较棘手的上访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不惜动用包括警力在内的暴力工具,“甚至勾结黑恶势力,采取诸如截访、殴打、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以至于公然在北京雇佣私人保安公司开设‘黑监狱’等手段压制上访群众,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上访群众人身和精神的巨大伤害”[1]。

强力维稳不仅严重破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侵蚀了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极易造成警民对立、激化矛盾,把本可以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良民变成了与政府情绪严重对立的“闹事者”。

事实证明,动用警力等强力机器越多越频繁,群众的对立情绪越大,产生的“闹事者”人数越多。

尽管有时动用警力等强力机器,会暂时在面上控制局势,但被压制下去的上访者、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心中并不服气,时机成熟后,他们会以更高的“激情”投入到上访活动或群体性事件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闹事者”是被逼出来的。

4.从维稳的考核机制上看,“一票否决制”的压力维稳考核机制,是产生金钱维稳、强力维稳方法的基本原因,当然也就是产生“闹事者”的基本原因。

在“不稳定幻象”的催化作用下,政府很容易产生社会政治不稳定的恐惧感和急于实现稳定的焦虑感。

任何正常的、“鸡毛蒜皮”的小矛盾、小冲突等非政治性上访群体性事件都可能被认定为影响稳定的大问题、大事件

社会政治稳定被泛化、固化为一种没有任何冲突和矛盾的绝对的静态稳定

于是,在各级政府的刚性维稳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上访等于不稳定”的思维定式,只要基层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无大规模上访、无人进京上访就是稳定,并以此作为重要指标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

只要辖区内发生进京上访、大规模上访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要被一票否决[11]。

在这种严苛的倒逼问责考核机制下,许多地方党政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总是力求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出事”、至少“不出大事”,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和方法“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至于这些手段和方法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会给后来的管理者带来多大的隐患、是否会产生更多的“闹事者”并不是其考虑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地方党政干部虽然有任期制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从媒体上公布的干部履历和对周边的调查发现,许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干满一个完整任期的比例并不高,五年一届的任期干满三年左右的居多。

所以,只要在这三年左右的时间内,辖区内“无事”就万事大吉了。

到那时,要么升迁了、要么异地为官了、要么转任人大或政协等其他职务了,总之与己“无关”了。

于是,在其任期内“花钱买稳定”、频繁动用强力维稳等方法就“顺利”出笼了。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主要党政领导害怕在自己任期内“出事”、影响到自己的官位或升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好好先生”心态,该出台的政策、该上的项目在一番所谓的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就偃旗息鼓了。

殊不知这种放弃改革、不求进取、“前怕狼后怕虎”行为选择,恰恰是“稳定综合症”的表现,是真正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官场投机心态的表现。

维稳”变成了“唯稳”,最终将失去改革的时机、发展的机会,为社会的长远稳定埋下更大的隐忧,为更多“闹事者”的产生提供深厚的土壤。

三、消解闹事者”的基本思路   “中国式维稳模式暂时、局部消解了“闹事者”,长远、整体上却产生了更多的“闹事者”,从而陷入了越维稳、“闹事者”越多的尴尬境地。

深刻反思“中国式维稳模式的困境和弊端,超越其局限,实现维稳模式由刚性稳定向韧性稳定[12]、静态稳定向动态稳定、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管理、压力型考核机制向多元化考核机制的现代转型,才能真正长久地实现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现代转型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治

因为,“中国式维稳的困境与弊端,如果高度概括起来就是一条:以政府权力为主导、以绝对静态稳定为目标、以违背法律法规为手段,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

要超越人治的局限性,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唯一的选择就是法治

法治有利于纾解政府维稳民众维权之间的张力;法治有利于将民众的诉求置于可控的范畴;法治有助于提升政府维稳资源整合能力[13]。

消解闹事者”数量上说,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将更多的“闹事者”培育成公民。

闹事者”不断减少、公民不断增加、社会逐渐趋于和谐。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这都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公理。

实现由“人治”型维稳法治维稳的现代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如果仅就如何减少“闹事者”、培养公民的角度看,目前可供具体选择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窄维稳范围。

把大量可由法律调控的具体利益纠纷交由法律解决,从而缩小“闹事者”来源。

严格区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上访群体性事件,现实中大量的矛盾纠纷都是围绕直接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它并不属于政治性上访群体性事件

如果政府能够理性、及时地在法律范围内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这类并不带有政治意蕴的所谓“稳定”问题,一般都不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它不过是一些普通的社会纠纷,完全可以在法律范围得到有效的解决。

即使部分这类事件可能会出现游行、示威等群体性行为或网上热议,这也是现行法律所允许的。

而且让其通过游行、示威、网上热议等发泄形式得到发泄,“从正面意义上来说,可以重新获得心理上的平衡,避免社会矛盾继续积累恶化而演变为更大的社会冲突。

因此,可控性的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社会的安全阀,能够发挥一定的泄洪功能。

”[10]这就不仅要求政府不能神经过敏,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上访群体性事件都作为维稳对象,而应该将其中相当多的上访群体性事件视为“正常”并引导其通过法律解决。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辩证理解“稳定压倒一切”基本原则。

稳定压倒一切”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是为改革、发展创造条件而言的,不是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正如它的提出者邓小平自己所讲的“强调稳定是对的,但强调的过分就可能丧失时机。

总结经验,稳这个字是需要的,但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以后还用不用这个字?还得用。

什么时候用,如何用,这要具体分析。

但不能只是一个‘稳’字”[14]。

“要注意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但稳定和协调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发展才是硬道理。

这个问题要搞清楚。

如果分析不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是丧失时机”[14]。

邓小平的解释非常清楚明白地说明,不能机械地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机械、绝对地理解稳定

许多地方政府管理者之所以自己吓自己,泛化维稳对象,人为扩大“闹事者”来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片面地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这句话,片面理解“稳定”的内涵。

2.树立法律权威,无论官员还是百姓都应对法律有所敬畏,为民众法律维权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社会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法律的执行和对法律的高度尊重。

首先,党政机关特别其主要负责人在维稳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合法手段、杜绝“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现象的出现。

没有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党政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选择决策方式、行为方式,哪怕有一丝一毫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和行为,中国就不可能进入法治社会维稳模式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转型。

其次,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一旦法律到位,就必须让专业法律人员来司法。

如果把这个过程也政治化了,执政党和人民中间就失去了宝贵的中间地带。

司法相对独立是中国走向法治的第一步[2]。

没有相对的司法独立,就不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没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就不可能获得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不可能去寻求法律解决,而首先是找上级政府、找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而不信法”。

所以,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就是要切断地方党政干部对司法的干预,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同时,加大投入,增加法官、律师数量、提高素质,把钱花在这方面是划算的。

进一步完善具体的诉讼规定,简化一般社会纠纷的诉讼程序,减免一般社会纠纷的诉讼费用,降低一般社会纠纷的律师费,解决一般社会纠纷“立案难”、“审理周期长”、“诉讼与律师费高”等问题,让一般社会纠纷的原告愿意打官司,尤其敢与政府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在有理有据时打得赢官司。

总之,不断优化司法环境,引导老百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受到政府侵害时,找律师、找法院,不仅可以减少与政府直接对立的“闹事者”,而且可以培育大量具有规矩意识、法治意识的现代公民。

3.改革民间维权组织的管理体制,逐步放宽对民间维权组织的准入限制,支持民间维权组织成为政府维稳民众维权的“缓冲地带”。

许多政府管理者认为,民间维权组织不是正式机构、不可靠、不能信任;一旦发展壮大就会脱离政府监督,甚至可能与政府对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限制民间组织发展,或不能允许像工会、妇联等半官方的群众组织成为真正的民间维权组织。

这就造成中国表面上看是“强政府、弱社会”,而实际上却是“弱政府、弱社会”。

一方面,中国政府很强大,具有很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似乎能“从容应对来自社会的各方面的挑战;但是另一方面看,中国不仅社会很弱,政府也很弱,政府的很多政策推行不下去,往往停留在字面上。

中国应向‘强政府、强社会’方向努力”[2]。

在这种“强政府、强社会”状态下,政府敢于、善于在任何条件下,有效推行自己的政策,既不会令不行、禁不止,更不会犹豫不决、瞻前顾后;民间维权组织敢于、善于在法律范围内代表其成员利益与各种侵害其权益尤其政府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做有效的抗争。

政府民众之间有了一个空间巨大的缓冲区,政府就不必直接面对民众利益冲突,民众也不必花大量的时间、精力与政府“对抗”。

大量的民间维权组织成员就可能由原来分散的“闹事者”而变成委托组织代为维权的公民。

“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不是零和游戏,可以是双赢游戏。

”[2]如果政府民众之间既无司法的有效阻隔,也无民间组织这一缓冲地带,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冲突与矛盾的“对立面”,那么,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就只能是一场零和游戏、双输的游戏。

4.改革信访体制和“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让政府从繁杂具体、压力巨大的维稳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推进民主、改善民生。

这当然不是说政府不再肩负维稳责任,而是说政府完全可以逐渐将具体的维稳压力分散到司法中去、分散到民间维权组织中去,政府维稳职责主要体现在从根本上不断改善、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惩治腐败、关注社会公平,逐渐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满和对立的社会根源;同时,为优化司法环境、推进民间维权组织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之,政府必须从直接具体的维稳中逐渐“超脱”出来。

首先,改革现行信访制度,将设置于政府的信访部门逐渐剥离出来,信访部门只设在司法机关。

其实,现在设置在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既不是一个职能部门,没有制定政策和法规、发号司令的权力;也不是一个实体部门,没有实施救济、发放补助的经济实力,它实际就是为上访者反映有关职能部门或下级政府问题的“上告”平台。

由于它不可能逐一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所以,信访部门在收到上访者的请求后,一般以批转或会议形式督促问题的解决。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闹事者”不厌其烦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呢?主要就是上访者要获得一个信访部门的批转,便于给下级部门或基层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迅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所以,为实现法治维稳的转型需要,应逐渐引导民众去司法机关的信访部门上访,弱化政府信访部门直至取消政府信访部门。

其次,取消维稳的“一票否决制”。

道理很简单,“一票否决制”会产生许多维稳“怪象”。

这不能完全责怪地方政府领导,是体制使然;而且地方政府领导特别是基层干部也可能长期在这种压力下开展工作而难以承受,“压力太大、弦会断裂”,现在已有一些基层维稳干部申请调离岗位甚至辞职。

在走向法治维稳的过程中,可行的办法是将“一票否决制”改为“比例分摊制”。

在调研的基础上,将地方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维稳责任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其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中,维稳责任只是其政绩指标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这不仅更为科学合理,极大减少维稳的“怪象”,而且会为地方主要党政领导大胆、创造性开展工作提供机会,改变目前“维稳”变“唯稳”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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