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四:

公司员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员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从源头治理食品污染,确保我公司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

索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一)需要索证食品及其原料的范围和种类。

1、粮、油及其制品;。

2、乳及其制品;。

3、肉类、水产、蛋类及其制品;。

4、饮品饮料(包括定型包装饮用水)、冷饮及冷藏食品;。

5、豆制品;。

6、酱腌菜类;。

7、凉果、蜜饯、槟榔、食用糖、糖果、糕点类;。

8、罐头食品;。

9、茶叶;。

10、酒类;。

11、调味品;。

12、食品添加剂;。

13、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辐照食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

14、进口食品;。

1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该索证的其它食品及原料。

(二)采购食品索证的内容。

1、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

2、采购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当索取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化验单(复印件)。

3、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4、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在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的同时还须索取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限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辐照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复印件)。

5、采购婴幼儿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除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外,还应当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湖南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取检验合格或者化验单时,销售者既可以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也可以提供生产企业委托卫生监测检验机构或产品质量监测检验部门出具的化验单,二者均属有效证件。

(三)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1、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不得采购

3、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产品批号、检验项目及结果、检验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得进行涂改或伪造。

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保管备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采购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单不符或因运输、包装、货仓保管不符合卫生要求,导致采购产品可能被污染、变质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投放市场。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四)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28条)。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管理。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不得销售。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