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偷税——从一个案例谈法律解释问题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对法律文本所作的理解说明

理解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所作的理解说明;必须是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解释;是与待决案件有关的能影响处理结果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核心是对法律理解

【关 键 词】法律解释/解释者/法律文本/特定的法律事实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而完成作品的关键是法官;完成作品的重要途径是正确理解说明法律

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谈谈法律解释问题

一、案例描述  1996年3月,A市王某在外省B市成立了甲公司,但是,王某经营一年多从未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这一问题查证核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11号),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稽查局在告知王某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后,依王某的要求举行了听证。

1997年11月10日,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责令王某补缴税款236240元,罚款0.8倍,限王某于1997年11月12日前缴清。

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手段作了扩大解释,因此未予适用,即该处罚决定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问题,判决予以撤销。

二、本案引发的法律解释问题  法院本案的判决能否令人信服的确值得深思,笔者对此审判结果不能赞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是依据规章,而是参照规章,换言之,法院规章有一定的审查权限,对其认为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对此没有任何疑义。

然而本案的关键并非是能否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是不是规章,也不是“依据”或“参照”的问题,而是能否正确理解说明法律法律解释问题

为证实这一观点,我们认为有必要按照法学方法论,就法律解释的内涵构成要素及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加以论述,从而理性地分析本案,得出正确结论。

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对法律文本所作的理解说明

它包括三要素:一是解释者。

从广义上说可以是任何人,任何阅读法律的人都是法律解释者,任何阅读都是解释的过程,但这种解释法律适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从狭义上说,法律解释是指官方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或有效解释

目前,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认为只有“两高”才有解释权,而一般的法官法院没有解释权。

我们认为,任何一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都有解释权,因为拥有司法权尤其是审判权就意味着有解释权,如果剥夺了其解释权还有什么审判权可言呢?该解释权与“两高”的司法解释其唯一差别就是“两高”的解释在全国都有效,而上级法院判决对法律解释只对本辖区的下级法院有效。

第二个要素是法律文本。

文本即解释解释的对象,主要指法律,这里说的是广义的法律,指的是一切正式的法律渊源。

在成文法的国家就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就税收法律而言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

第三个要素是特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事实,就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

理解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真正的法律解释是在法律适用阶段对法律所作的理解说明,如果不是在法律适用阶段对法律理解说明则不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必须是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解释法律解释是对与待决案件有关的一切能够影响处理结果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核心是对法律理解,对法律说明是第二位的,可以是心里的理解而不做说明

法律解释应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面临待决案件事实,这是法律解释的预备阶段;第二个阶段:寻找有关法律,是找法的过程;第三个阶段:选择能够适用本案法律,这是对法律理解;第四个阶段:作出法律说明,即在判决书中加以说明

法律解释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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