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关问题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改变我国家庭暴力立法较为分散的现状。

草案试图构建的一系列反家暴制度,为我国家庭暴力的进程带来了曙光,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思考之处。

文章通过对草案出台之前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状况与出台之后所带来的改变进行对比研究,对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草案立法;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5年7月29日国务会议通过,于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关注家庭暴力现象,并在《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分散地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了规定,各地方政府也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却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

本次草案的通过无疑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本文即以上述草案为视角,探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相关问题。

一、草案出台前我国家暴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仅将身体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且须以造成一定的后果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一定义仅将身体伤害以及由身体伤害而导致的精神伤害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而未将由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精神伤害纳入其中。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身体伤害已不能成为家暴的唯一形式,调查显示冷暴力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尤其是高知识分子家庭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作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例如,以不向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而导致其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这种不作为的方式在短暂的时期内是不会造成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的,但显然这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故认定家庭暴力不应以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

(二)重视妇女在家庭暴力中所受到的伤害,而忽略了老人和儿童  我国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历来多集中于婚姻暴力与妇女暴力

夫妻之间由于没有感情基础或是感情不和所造成的矛盾较多,因此家庭暴力确实多发生于夫妻之间。

但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或是父母在职场和日常生活中遇到不顺或是小孩调皮惹怒了大人时很容易将怨气和怒气发泄到没有反抗能力的小孩身上,从而导致儿童遭受家庭暴力

还有些家庭认为父母年老后成为了自己的包袱而不愿意赡养父母甚至是以暴力行为将父母赶出家门,这些行为构成了对老人的家庭暴力,使老人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三)《刑法》所规定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罪名多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当行为人实施虐待或暴力干涉婚姻导致受害人死亡时才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并移交检察院起诉。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里,女人属于男人的附属品,男人打老婆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另外,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如果受害人选择报案则会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恶化,最终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但一般来说家暴受害者都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不告诉,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四)立法偏重于事后的救济,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及事中的控制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立法分散且不全面,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作出相关的规定

例如许多国家的反家暴立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一旦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即可申请暂时或长期的民事保护令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立法规定家庭暴力出现后,如何对加害者给予惩罚是不够完善的。

二、草案出台后对我国现有反家暴立法的改进  (一)不再以伤害后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  草案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草案并未提及到伤害后果,即只要以法条所述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不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均可构成家庭暴力

草案将构成家庭暴力的门槛降级,增加了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对受害人的保护,使经常实施轻微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也能受到法律的约束,是我国家庭暴力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二)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工作  草案第二章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构建了以国家为主要力量、各职能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家庭暴力预防体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开展活动的方式,争取能使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实施家庭暴力后果;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激发这些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积极性,使业务能力得到加强;另外,还要求政府、街道办等组织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调解服务,达到从源头上控制家庭暴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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