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5人合作社章程范本
总则条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社发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程。
08年8月6日召开设立会。
社法定代表人马海军。
社住所镇原县上肖镇北庄行政村村部邮政编码750。
成员入社愿退社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主营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四条社以成员主要对象依法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营有关技术、信息等。
主要业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生产;(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类生产营者生产产品;(三)开展成员所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营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等。
五条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承担责任。
六条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与社业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每成员所有份额。
由国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量化每成员份额作可分配盈余分配依据。
社每成员设立人账户主要记该成员出额、量化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社业交易量(额)。
七条成员会讨论通社投兴办与社业容相关济实体;接受与社业有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介;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济建设项目;按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二成员九条具有民事行能力公民从事种植药材、饲草玉米、花椒;养殖牛、猪、肉鸡等生产营能够利用并接受社提供承认并遵守程履行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社成员。
社吸收从事与社业直接有关生产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职能单位不得加入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其他条件如具有定生产营规模或营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养殖规模达到头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0亩以上……等。
】十条凡合前条规定向社理事会提交面入社申请成员会审核并讨论通者即成社成员。
十条社成员权利()参加成员会并享有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社提供和生产营设施;(三)按照程规定或者成员会议分享社盈余;(四)社程、成员名册、成员会记录、理事会会议议、监事会会议议、财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成员会;(七)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程规定退出社;十二条社成员会选举和表实行人票制成员各享有票基表权。
出额占社成员出总额分六十以上或者与社业交易量(额)占社总交易量(额)分六十以上成员社重财产处置等事项多享有两票附加表权。
享有附加表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权数每次成员会召开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十三条社成员义()遵守社程和各项规制执行成员会和理事会议;(二)按照程规定向社出;(三)积极参加社各项业活动接受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社签订业合发扬助协作精神谋共发展;(四)维护社利益爱护生产营设施保护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社成员共利益活动;(六)不得以其对社或者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缴清出额;不得以已缴纳出额抵销其对社或者社其他成员债;(七)承担社亏损;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终止其成员格()主动要退社;(二)丧失民事行能力;(三)死亡;(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散;(五)被社除名。
十五条成员要退社须会计年终了三月前向理事会提出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团体成员退社须会计年终了六月前提出。
格终止成员须分摊格终止前社亏损及债。
如社营盈余按照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成员其格终止前与社已订立业合应当继续履行。
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合法律及程规定条件月提出入社申请成员会讨论通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社债权债。
否则按照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成员会讨论通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教育无效;(二)给社名誉或者利益带严重损害;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该成员账户出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因前款二项被除名须对社作出相应赔偿。
成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社程和各项规制;(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定成员出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四)审议社发展规划和年业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财预算和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业报告;(八)定重财产处置、对外投、对外担保和生产营活动其他重事项;(九)对合并、分立、散、清算和对外合等作出议;(十)定聘用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格、报酬和任期;(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成员变动情况报告;(十二)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九条社成员超五十人选举组成成员代表会成员代表总数或规定每0名成员选举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社二十日召开临成员会()分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成员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三日召集并主持临成员会。
成员会选举或者做出议须社成员表权总数半数通;对修改社程改变成员出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合并、分立、散、清算和对外合等重事项做出议须成员表权总数三分二以上票数通。
成员代表会代表以其受成员面委托见及表权数成员代表会上行使表权。
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社成员出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聘社理、财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四)组织实施成员会和理事会议检议实施情况;(五)代表社签订合等。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会议;(二)制订社发展规划、年业营计划、部管理规制等提交成员会审议;(三)制定年财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社产和财保障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定聘任或者聘社理、财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会授予其他职权。
重事项集体讨论并三分二以上理事方可形成定。
理事人对某项议有不见其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理和五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权。
二十六条社设执行监事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
二十七条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会议和社程执行情况;(二)监督检社生产营业情况责社财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会提出年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成员会;(七)代表社责记录理事与社发生业交易业交易量(额)情况;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议以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接到通知三日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重事项议须三分二以上监事方能生效。
三十条社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聘对理事会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社生产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二)组织实施年生产营计划和投方案;(三)拟订营管理制;(四)提请聘任或者聘财会计人员和其他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聘外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理。
三十二条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侵占、挪用或者私分社产;(二)违反程规定或者成员会将社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社产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社交易佣金归己有;(四)从事损害社济利益其他活动;(五)兼任业性质相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项至(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社所有;给社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管理三十三条社实行独立财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院财政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制和会计制核定生产营和管理程成与费用。
三十四条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和会计制,实行每每季二月十六日财定期公开制。
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格证会计和出纳不兼任。
三十五条成员与社所有业交易实名记各该成员人账户作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依据。
利用社提供非成员与社所有业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三十六条会计年终了由理事长按照程规定组织编制社年业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会计报告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办公地供成员并接受成员质询。
三十七条社金包括以下几项()成员出;(二)每会计年从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三)分配收益;(四)国扶持补助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金。
三十八条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但不得以劳、信用、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
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成员享受等权利承担相义。
四十条实现社及全体成员发展目标要调整成员出成员会讨论通形成议每成员须按照成员会议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
四十三条社从当年盈余提取分三十公积金用扩生产营、弥补亏损或者成员出。
四十四条社从当年盈余提取分十公益金用成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助济。
四十五条社接受国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按程规定方法确定金额入账作社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愿用社发展。
散、破产清算由国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可分配剩余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办法处置。
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营和管理成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可分配盈余成员会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社业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可分配盈余分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记出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社接受国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社成员并记成员人账户。
四十七条社如有亏损成员会讨论通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年盈余弥补。
社债用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人账户记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成员账户记出额和公积金份额。
根据成员会社委托王喜生审计机构对社财进行年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五合并、分立、散和清算四十九条社与他社合并须成员会议合并议作出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合并债权、债由合并存续或者新设组织承继。
五十条成员会议分立社财产作相应分割并分立议作出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债由分立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清偿达成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五十条社有下列情形成员会议报登记机关核准散()社成员人数少五人;(二)成员会议散;(三)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要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社无法继续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五十二条社因前条项、二项、四项、五项、六项情形散散情形发生日起十五日由成员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社开始散清算。
逾期能组成清算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十三条清算组责处理与清算有关了结业清理社财产和债权、债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剩余财产代表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清算结束七日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销登记。
五十四条清算组成立起十日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六十日报纸上公告。
五十五条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按下列顺序清偿()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工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五)归还成员出、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六附则五十六条社名称、住所、成员出总额、业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应当做出变更定日起三十日向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十七条社要向成员公告事项采取社会公布方式发布要向社会公告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五十八条程由设立会表通全体设立人签生效。
五十九条修改程须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责修订成员会讨论通实施。
六十条程由社理事会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