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1)

中国编辑。

论文摘要: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社会家庭之中,但谁会想到,在这个大家庭当中,正有一部分善良无知的妇女在遭受着家庭暴力呢?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已经将“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放在了大家的面前。那么家庭暴力指的又是什么呢?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邦、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对象绝大多数为妇女。目前在我国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更是不可忽视,因为其不仅会对妇女的人身,心理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对家庭中儿童,老人及其近亲属也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生活在一个家庭暴力充斥的社会,一旦非直接受害的群众选择做个沉默的目睹者时,整个社会就无异于默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这就将助长家庭暴力这颗定时炸弹的威力。因此,暴力行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涵义、特征、类型、成因、危害、建议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社会、心理、法律各层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涵义 特征 类型 成因 危害 建议与对策。

家庭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可是目前在我国却有相当一部分的妇女正在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折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家庭暴力而解体。约有3 %的妇女在最近一年内曾遭婚姻暴力;每72小时内即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①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例如:约有42%的肯尼亚妇女表示经常性地受到伴侣虐待。②1996年美国所有遭他杀的女性中有30%的凶手是男性亲密伴侣。③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等封建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涵义,特征,类型,成因 ,危害 , 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使人们从社会,心里,法律等方面全面地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各方面的危害,能够更全面更具体的对他们予以协助。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及特征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而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不论这种暴力行为是肉体方面的,性方面的,心理方面的,感情方面的,语言或者经济方面的 。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目前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总结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 、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我认为目前我国家庭暴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冷暴力及语言暴力: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对对方不理不睬,从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目前,在我国配偶暴力是最常见一种家庭暴力形式。配偶暴力:即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的辱骂,殴打。可以说“配偶暴力”包含在以上三种家庭暴力的特点,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1、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 经济原因。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退休年龄等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和供养孩子,担心离婚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加之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不清楚,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担惊受怕、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3、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日趋严重,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婚姻危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危机的牺牲品;2)不良生活行为。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另一方面,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持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3)因干涉妇女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或强奸;⑷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从心理学角度,可分为几种: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暴发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人格。4、妇女自身的原因。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暴力占多数。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这方面,可以分几种情况:1)为孩子、家庭着想;2)恐惧心理;3)对以后生活的担忧,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的心理;4}妇女家庭暴力无奈的忍受力;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6)有少数女性自己充当第三者,导致丈夫的怀疑和猜忌;有的婚后处理不好夫妻关系,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辱骂丈夫,未尽妻子义务,导致丈夫到外面寻找“温暖”,结果引起家庭暴力。 5、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同时,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增加。家庭暴力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和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5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