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演讲范文
Sr 金朝入主原进程正处华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高潮期。
它与两宋及辽、西夏相对峙又频繁交往历史氛围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多元制特色。
、诉讼制金朝诉讼制体沿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些颇具特色新规定。
金代进步强化了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职能。
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法纪监察机关。
御史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
凡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
随着金王朝央集权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建设越越重视。
御史台职权不断明确和扩。
正隆五年(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卿宜专纠劾细非所责也。
例如定年,御史夫(从二品)张汝霖"坐失纠举降授棣州防御使(从四品)"。
监察御史董师漏察名总管承安二年(97年)宗"敕御史台纠察谄佞趋走有实迹者"( 《金史》卷0《宗二》)等等。
由可见监察机关金代备受朝廷宠信和倚重被视"天子耳目"赋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重任是统治者控制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主要工具。
因金朝廷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管理及其身建设发布了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套颇严密考核、赏罚制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管理、监督机制。
其明确规定了监察官执行职法律责任。
如天德三年(55年)海陵王谓御史夫赵福曰"汝等多徇私情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
今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
( 《金史》卷六《海陵王纪》)世宗定十九年(79年)"制纠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诛世宗怒曰"监察出使郡县职弹纠忽剌亲贵尤当用乃徇不以闻削官阶"。
⑦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武器署丞奕、直长骨 受赃案被罚俸月。
世宗斥责梁襄等"监察人君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⑧ 另方面由朝廷恩宠和法律保障金代也不乏忠职守不畏权势监察官。
如海陵王视"忠直臣"御史夫高桢长期主持御史台政"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言"。
尽管"当路者忌"⑨每欲伤陷害但也无可奈何。
皇子完颜守纯封荆王任宰相因纵容奴侵扰姓被程震"以法劾"。
程震上奏宣宗弹劾状指出"荆王以陛下子任天下重不能上赞君父济艰难顾乃专恃权势蔑弃礼开纳货赂进退官吏。
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和市其实胁取。
诸所不法不可枚举。
陛下不能正而欲正天下难矣。
"将皇子违法乱纪危害性提到齐治国高使宣宗深震动。
是宣宗下诏切责皇子不法并令"出府银以偿物直杖奴尤不法者数人"。
⑩通补偿姓物质损失惩罚不法恶奴以挽回不良影响。
提刑司"专纠察黜陟外台"(3)其职权颇广泛。
宗定二十九年初定"提刑司所掌三十二条"明昌三年又定"提刑司条制"8其具体容虽然史佚其详但从其它史可知纠举、究地方官吏渎职违法行乃是其主要职权。
如承安二年宗诏"比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及数倍胥吏又乘以侵暴。
其令提刑司究察。
"()承安四年宗改提刑司按察使司进步扩地方监察机关机构和职权。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员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
"(5)如承安五年刑部员外郎马复奏"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杖多致人死。
"宗"诏令按察司纠劾黜"(6)等。
按察司官员渎职违法亦须法律责任。
宗泰和四年诏"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
若事涉私曲各从法。
"(7)泰和八年诸路按察使司改称按察运司成地方上权力重官署既是执法机关又握有财政济权。
贞 三年(5年)宣宗诏罢按察运司。
从金朝没有再设立专职地方监察机关。
金代重视地方监察机构建置赋予其纠劾、检控官吏渎职犯罪重任深层次上主要是少数民族统治者置身广袤华地面对具有较高明程华夏各族人民深感力不从心基强化地方监控要而;当然也有肃清官常惩治奸邪贪秽以维护地方安定目。
其蒙元统治者报着样心态对地方监察官格外倚重各地分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使司编织了道道严密监控络。
世宗曾诏令"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8)以促使各级官吏认真履行纠举、监督上级官长职责。
另方面金代监察官及有关官吏因纠举失职、违法而受到处罚事例亦屡见不鲜。
告诉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属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而提起诉讼。
金律对告诉权限制较少。
是不适用亲属相容隐原则。
汉以降华夏历代王朝法律基儒伦常观念规定有亲属相隐诉讼原则凡定围亲属犯罪非谋反、谋逆、谋叛得相容隐告者反而有罪。
金律则不然听任亲属相告发行。
如定年兴府(今北京市)民赵无事"带酒乱言"法当死其父赵千捕而告官府。
赵千"义灭亲"举受到世宗赞许"父不恤其子而告捕其正如人所甚难可特减(赵无事)死等。
"()若依唐宋律规定赵千行已构成犯罪"诸告缌麻、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功以上递减等。
"(3)据父告子乃告期亲卑幼应杖六十。
二是金朝对原王朝古以禁止奴婢告发主人峻令弃置不行听任以至纵容奴婢告主并常依据奴婢告发而兴狱讼。
故有金代奴婢告主事件层出不穷上亲王下至黎庶因被奴告发而陷囹圄以致丢官卸爵身首异处者不乏其人。
太宗卫州汲县(今河南汲县)人陈光奴"谋良不可"告发陈光与贼杀人致使陈光"系狱榜掠不胜因诬"。
()因其子陈颜请代父死孝行感动了官府才获得赦免。
海陵王昭义军节使肖仲宣奴"告其主怨谤""。
(5)因肖仲宣政绩颇佳深得海陵王信任才免缧绁辱。
海陵王弟西京留守完颜衮(又名蒲)素其兄猜忌"尝召日者问休咎。
奴喝里知海陵疑蒲乃上变告言与(西京兵马总管)谟卢瓦等谋反尝召日者问天命"(6)御史台和刑部会审理无实据。
但海陵王仍遣使臣拘捕蒲等至都斩市。
梁王兀术子完颜亨(又名孛迭)封芮王历任京、东京留守先两次被奴告发终冤死狱。
次是奴梁遵告完颜亨与卫士公弼谋反。
二次是奴六斤与完颜亨侍婢私通事泄遭训斥遂怀恨心总想伺机"告亨谋逆"。
然借故"诬亨欲因剌海陵"(7)致使完颜亨被捕下狱不久惨死狱。
参知政事韩 奴告其主"以马送叛人出境"。
有司考无状以该奴归还韩。
韩 待如初曰"奴诬主人以罪良耳何足怪哉"。
日者李端称其"当天子"司天张友直亦云其"当贵"。
(9)事奴李添寿向朝廷告发完颜和尚等伏诛。
宗镐王永奴德哥检举其主尝与侍妾言"我得天下子王以尔妃"(30)导致永被朝廷赐死。
外金律亦不禁妾告正室。
如天德四年平政事徒单恭妾忽挞告正室、太祖长公主兀鲁"语涉怨望"。
海陵王遂杀兀鲁而杖罢其夫。
可见国古代几乎所有王朝法律从维护宗法族制和等级特权出发都禁止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惟有金律例外。
究其原因深层次上是女真游牧部族人际关系相对平等传统与原法律基儒伦常观念"居相隐"原则相碰撞结。
女真人占居统治地位背景下传统势力冲破了居相隐原则编织限制族成员告诉权罗。
而更直接原因则是金朝当权者出巩固己统治地位现实考虑。
金王朝长期处南宋、西夏等国对峙国际环境战乱频仍政局动荡。
统治集团部派系林立权力倾轧剧烈仅位皇帝就有三人被政敌谋杀。
故高统治者不得不视政敌动向防其不轨活动。
尤其是金朝皇帝继位秩序不正常。
金代共历十帝其兄终弟(含堂弟)及者凡四帝叔侄相继者二帝其余四帝亦多遵循原传统嫡长继承制。
"法统"不正使高统治者对谋反、叛逆言行极敏感消除切可能危及皇权隐患煞费苦心。
鼓励告奸是防止皇权旁落消弥反叛巩固帝位有效措施。
奴与其主人朝夕相处对主人所作所了如指掌。
听任和利用奴检举、告发主人违法不轨行无疑有助及打击犯罪活动防反对派势力不轨图谋。
外金朝还实行"保伍连坐法"强制邻里告奸。
如泰和六年(06年)宗"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
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
"(36)投案首指刑事犯罪人和民事被告向官府动投案我举发或托人代首。
首通常会受到减免刑罚优待。
如定十年(70年)河府(今山西运城)民张锦父报仇杀人法当死。
张锦犯案主动向官府首。
案尚省奏报皇帝世宗裁"彼复父仇又言烈士也。
以减死论。
但有案件则须由被告原籍地官府受理。
如宗泰和年兴府(今北京府)民靳向都警巡院诉涞水人魏廷实奴及妄诉殴詈案。
证原被告祖辈确有主奴关系但早数十年前已放良。
是警巡院驳回了靳 诉并告若再行起诉"法当诉贯"即被告魏廷实原籍涞水县。
案因诉讼程序不合法及有关官员恃权枉判引起央御史台干预终皇帝问下才得以。
然而凡涉及六品以上官诉讼案件任何官署皆不得擅断和处罚须奏闻皇帝而。
如定年平政事乌古论元忠奉诏提控元妃李氏葬礼事。
"都水监丞高杲寿治道路不如式元忠不奏四十。
"世宗对予以嘉许"卿劾奏甚当"并令左宣徽使蒲察鼎寿传诏戒敕元忠曰"监丞六品有罪闻奏今乃切趋办擅六品官法当如是耶?御史尊朝廷汝当咎勿复再"()二、审判制()《州县官听讼条约》金代州县官权力较重各类诉讼案件"州县官各许专"()。
这就使州县官得以舍法而任操纵地方司法。
有金代州官审理狱讼而行杖杀人犯案例俯拾即是。
如定年磁州(今河北滋县)"素多盗既获而款伏者审录官或不至系者多以杖杀或死狱。
"(3)杨伯仁任滨州(今山东滨县)刺史"郡俗有遣奴出亡捕以规赏者伯仁至责其主而杖杀其奴如是者数辈其弊遂止。
"()淄州(今山东淄博市)"剧盗刘奇久民患日捕获方讯鞫闻赦将至"责审理案知军州事石抹元"亟命杖杀阖郡称快。
"(5)滥施刑讯逼供苦打成招造成冤狱者亦不乏其例。
海陵王某地以"党人相结欲反"由收捕田赡等下狱"且远捕四方党与每得人先漆其面赴讯使不相识榜掠万状"(6)田赡等皆死狱。
兀术子、广宁府尹完颜亨被奴诬告而入狱。
"与其奴并加榜掠皆不伏"。
海陵王遂派人将其残杀囚所。
"亨比至死不胜痛楚声达外。
"海陵闻亨死佯泣下遣人谕其母曰"尔子所犯法当考掠不饮水致死"(7)。
可见金律规定有刑讯拷掠制。
定年亲军人长完颜阿思钵非值日带刀入宫其夜入左藏库杀都监郭良臣盗取金珠。
检司逮捕嫌疑者八人"掠笞三人死五人者诬其赃不可得"。
真凶销赃被获伏诛。
世宗指出"棰楚下何不得。
奈何检司不以情乎"(8)并敕令抚恤刑讯冤死者和诬者还亡羊补牢禁止护卫亲军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
世宗老妪与其儿媳憩道旁儿媳与所私相从亡。
有人告知老妪其媳向老妪遂报告伍长并道追寻。
恰"有男子私杀牛手持血刃望见伍长其捕己即走避。
妪与伍长疑是杀其妇也捕送县不胜楚毒遂诬。
"老妪"得其妇所私者"(9)冤狱才真相白。
承安五年翰林修撰杨庭秀向朝廷奏报了地方司法黑暗状况"州县官往往以权势居喜怒任听讼际鲜克加审。
但使译人往传词罪轻重成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
"鉴宗敕令订立《州县官听讼条约》"违者按察司纠"(50)将州县官司法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畴。
这不仅使州县官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有可循也监察机关纠举州县官违法渎职提供了依据。
(二)理寺审判案件期限。
金律限定理寺断狱"死囚不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
"(5)但实际上理寺并认真遵守项制虽然"法有程限而辄违"办案拖沓"以致事多滞留"。
定十七年世宗曾就问题追究宰臣责任"比闻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旬月何耶?"并敕令尚省"凡法寺断轻重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岂敢有违"(53)以期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判执行()笞杖刑执行笞杖刑虽较轻但属身体刑并带有耻辱刑性质。
故有定身份地位者往往通以钱财赎刑等途径规避体罚实际执行。
金律对某些贵族官僚犯罪案件判处笞杖刑特别附加了""规定要必须实际执行不得赎免。
如理寺受理案件须法定期限审结违者有罚"法官但犯皆"另项诏制规定"职官犯故违圣旨徒年、杖数并。
"(5)不世宗对贵族官僚颇优容职官犯罪多可以赎免附加""例尚不多见。
"定监察坐罪抵收赎或至夺俸则外降而已有者皆有而然也。
"(55)明昌四年拱卫直指挥使纥石烈执因"监酒官移刺保迎谒饮以酒酒味薄"将移刺保殴伤被"五十"。
(56)泰和六年宗针对地方官吏缉私盐不力致使各地私煮盗贩者成党国盐课收入量流失敕令加重地方官缉私责任。
"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岁五次则奏裁"特别是专司缉私职责"巡捕官但犯则令按察司、御史察。
"(57)到金末宣宗国势日蹙对职官犯罪处罚日渐加重通常都规定""。
任参知政事张行信曾提到"今法职官论罪多从";并上疏宣宗对当"监察御史多被"状况表示异议认"无问事情轻重概"(58)太分了。
宣宗贞 四年(6年)诏定"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国事情;宿卫、近待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运军储而有私;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杖";监察官"若任有漏察事应者依格虽称职止从平常。
平常者从降罚。
"(59)法杖仍有定规格。
宗明昌四年(93年)颁行《铜杖式》明确限定了法杖尺寸、厚薄并向地方官署颁发了标准式样。
施刑部位金初罪无轻重悉笞背熙宗改臀、背分海陵王又"以脊近心腹"禁止杖背。
但实际上地方官往往不遵法式任情立威随使用杖甚至置铁刃杖端行刑多致人死。
(二)徒刑执行外金朝对某些特殊身份徒罪犯人如妇女及"无兼丁"者实行以杖代徒即用杖代替徒刑居作。
(三)死刑执行金代死刑判执行仍实行秋冬行刑等适行刑制。
世宗定十三年诏"立春立秋前及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晴夜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死刑。
惟强盗则不待秋。
"(《金史》卷四五《刑志》)死刑执行程序上仍沿用华夏王朝传统复奏制。
即死刑判核准须反复奏闻皇帝才能执行。
如承安元年宗敕尚省"刑狱虽已奏行其恐有疑枉其再议以闻。
人命至重不可不慎也。
"(②《金史》卷0《宗二》) 四、监狱管理制 金初拘押人犯场所比较简陋"其狱掘地数丈置囚其。
"(《历代史》卷六二《金志》) 太宗宗翰(即粘罕)专权下令"诸州县置地牢深三丈分三层死罪居下层流徒罪居层笞杖罪居上层。
外起夹城并以壕沟重围。
"(《金国志·太宗纪》)金代监狱主要功能并非执行刑罚场所而是临拘押人犯地方。
其监管人员不少是人犯或已而待执行罪囚。
金入主原建立比较稳定统治央和地方普遍设置了较正规监狱。
"(《金史》卷0七《高汝砺传》) 地方监狱设各京府、节镇、州县。
提控狱囚职官司狱。
诸京留守司和诸节镇司狱正八品职而其余官署司狱正九品职。
司狱属吏有司吏人公使二人狱二人。
狱掌"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事"其下有狱子具体执行"防守罪囚"事。
了加强监狱管理定十年世宗诏令"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泰和元年朝廷将建国以狱政管理法令加以整理汇编成《狱官令》零六条列入《泰和律令》予以颁行。
外金朝还沿华夏历代王朝传统"录囚"制随派遣审录官巡视各地监狱讯察狱囚平反冤案遣淹滞施行宽赦借以标榜仁政。
世宗定十二年制"禁审录官以宴饮废公"( 《金史》卷八《世宗》);定十七年诏"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以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具而已。
审录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实事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金史》卷四五《刑志》)宗泰和四年"以久旱……遣使审系囚理冤狱。
"(《金史》卷二《宗四》)宣宗贞 四年敕令"参知政事李革审京师冤狱";兴定二年(8年)"诏诸郡录囚官凡坐军期者皆奏谳";兴定四年又"敕有司狱杂犯死罪以下皆释。
"(《金史》卷六《宣宗下》)①《金史》卷八《世宗》②《金史》卷七三《守能传》③《金史》卷五四《选举四》④《金史》卷0六《术虎高琪传》⑤《金史》卷六《宣宗下》⑥⑧《金史》卷四五《刑志》⑦《金史》卷九五《董师传》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⑩《金史》卷0《程震传》()《金史》卷七三《宗雄传》()(7)《金史》卷二《宗四》(3)《金史》卷九八《完颜匡传》(5)《金史》卷五七《官三》(6)《金史》卷四五《刑志》(8)(9)《金史》卷八《世宗》()《金史》卷八五《永传》()《金史》卷四五《刑志》(3)《唐律疏议》卷二四、《宋刑统》卷二四()《金史》卷二七《孝友传》(5)《金史》卷六《海陵王纪》(6)《金史》卷七六《完颜衮传》(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8)《金史》卷二五《韩 传》(9)《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30)《金史》卷八五《世宗诸子传》(3)《国语·周语》 (3)《云梦秦简·法律答问》(33)《元史》卷四六《刑法志》 (3)《古今图集成·祥刑》(35)《清律例·刑律》(36)《金史》卷四六《食货》(37)《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38)《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39)《金史》卷七《世宗上》(0)《金史》卷四五《刑志》()《金史》卷八四《张景仁传》()《历代史》卷六二《金志》(3)《金史》卷九六《黄久约传》 ()《金史》卷二五《杨伯仁传》(5)《金史》卷二八《石抹元传》(6)刘祁《归潜志》卷0(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8)《金史》卷八八《移刺道传》(9)《金史》卷八五《永功传》 (50)(5)(53)《金史》卷四五《刑志》(5)《金史》卷0九《陈规传》(5)(55)(58)《金史》卷七《张行信传》(56)《金史》卷三二《纥石烈执传》(57)《金史》卷四九《食货四》(59)《金史》卷0六《术虎高琪传》(60)(6)()《历代史》卷六二《金志》 (6)(63)《金史》卷五七《官三》 金朝诉讼审判制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