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4、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5、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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