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的缺陷与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虽然承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之本身存在的缺陷,致使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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