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新疆维吾尔族婚姻习惯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在解决婚姻家庭关系时被维吾尔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于宗教等因素,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文章主要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冲突之发生原因,对两者之间差异的调适提出若干参考意见。  编辑。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是根据婚姻法,在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的前提下,结合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情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除了重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定以外,其他变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结婚实质要件的变通,如婚龄、婚姻当事人资格、婚姻禁止等。婚姻当事人资格方面,增加了寡妇有再结婚自由的条款。①其二,结婚形式要件的变通婚姻法补充规定确认了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制度,并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在离婚形式方面,禁止了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②其三,关于计划生育方面,规定在少数民族当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且对于少数民族采取逐步推行,适当放宽的措施。③进一步地讲,由于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变通明显不足,没有改变影响婚姻家庭的本质因素,因此在维吾尔族实际生活中还是存在与婚姻法规定相冲突的一些内容。   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婚姻法的冲突   (一)初婚年龄   维吾尔族历来主张早娶早嫁,因此男女结婚年龄都比较早,一般男子16至18岁即可娶妻,女子15至17岁即可嫁人。这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相冲突。   (二)婚姻缔结方式   我国婚姻法婚姻的缔结方式实行登记制,《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按照伊斯兰教的教规,在结婚前必须举行证婚仪式尼卡,以尼卡形式完婚。④尼卡仪式的目的在于向众人宣布婚姻的合法性,证明夫妻二人自愿成为夫妇。它是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仅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而未通过宗教证婚的婚姻是得不到承认的。   (三)重婚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中存在一夫多妻现象,以前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富有的上层社会或妻子不能生育的家庭,而且为数极少。⑤由于伊斯兰教经典中对于婚姻制度中的多妻制有明确的记述,因此他们通过伊斯兰教的证婚仪式使这种现象合法化。显然这种一夫多妻制现象同国家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构成冲突。   (四)离婚方式   我国婚姻法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第31条),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第32条),然而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中有塔拉克休妻制,⑥它是男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他要离婚,并在通知的同时便可发生效力的离婚制度。   三、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中与婚姻法冲突之内容的形成原因   9世纪末10世纪初,伊斯兰教由中亚萨曼王朝经陆路传入我国新疆地区。至今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以其独有的世俗化特点渗透到维吾尔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与维吾尔族的价值观念、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制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内容,和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比较而言,《古兰经》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是更为详细的,几乎涵盖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所有问题,因此伊斯兰教维吾尔族婚姻习惯的影响很深。   (一)初婚年龄方面   关于结婚年龄,古兰经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龄岁数。《古兰经》认为适婚年龄以能合理处置财产为限。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⑦对于现实中判别男女成人标准,圣训作了详细地解释,到达成年的年龄,女子的成熟期以来月经为始⑧ 男子以能参战为标志,男子十五岁时允许参战这个年龄(十五岁)就是小孩和成人之间的界限。⑨   (二)婚姻缔结方式   婚姻伊斯兰教法中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就像其他契约一样,由一方提出要约和另一方表示接受才能成立。要约的提出与接受的表示必须在同一个场合进行,并且根据伊斯兰教逊尼派⑩的哈乃斐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的要求必须有两个成年男人在场作证,根据马立克派,两个成年男人的证明不是必须的,只要公众知道这桩婚事就可以。{11}   (三)离婚方式   伊斯兰教对解除婚姻关系规定得十分详细,如上所述,《古兰经》第65章专门规定关于离婚的事宜。伊斯兰教婚姻法离婚分为休妻(塔拉克)、授权离婚、协议离婚、通过司法程序离婚方式。其中塔拉克休妻制是给予穆斯林男子的单方面的休妻权,休妻时,凡说明结束夫妻关系的任何方式休妻均生效,言语休妻或书面休妻、聋哑人的手势休妻等。   (四)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在伊斯兰教婚姻家庭中一个比较引人注目和敏感的问题。《古兰经》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同一章第129节规定: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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