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协调模式

; 内容摘要:税收法规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 它们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随着各项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并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收会计相关性及国外税会关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指出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带来的负面影响,论述了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税收法规 会计制度税会”关系 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关系(税会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1993年的“两则、两制”出台意味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彻底分离,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会计制度差异开始扩大。《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税收入、计税成本费用时,如果会计制度税法不一致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必然导致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客观差异且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国外税会关系模式及启示      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统一模式。如法、德等国家。主要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财务报表满足整个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远比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重要。因此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又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执业界几乎没有制定准则的余地。   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分离模式。如英、美等国。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要求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披露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   近年来,这种过度分离税会”关系模式导致了美国的一些大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案,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所有这些财务丑闻的共同特征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泡沫,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了全球经济界震荡的财务信用危机。其原因,正是由于过度分离的“税会”关系模式,削弱了税法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   由此可见,税法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的功能。一方面,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确定,税法会计信息的“依赖性”毋庸置疑;另一方面,相对于会计制度而言,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具有法律“刚性”。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会计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企业角度看,税会差异的扩大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不仅加大了纳税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处理,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偷逃税收,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税收流失。   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税会差异的扩大增加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加大了征税的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纳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算,一般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制度税法之间存在大量的差异时,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首要任务是在海量的会计信息中鉴别其真实性。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方法,偷逃税的查获率会大大降低。这不仅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建设、管理的程序以及征税的方式方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选择      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的目标差异无法消除。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调节经济、维护公平等目标。税法遵循的有利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及时足额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两者是两个不同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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