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物的概念之反思

民法视角下物概念之反思。

代写论文。

一、物的概念现存的理论困境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在民法上一直承担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等等,尽管物仅仅是权利客体之一,但是其他权利客体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指向了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物在权利客体中的基础地位,进而对物的界定也就显得至关重要。传统民法一直将物界定为有体物有其理由,若非如此,恐难将其加以确定,并加以占有、支配和掌控,无法达致物权的基本属性排他性。但是面对生活中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物的种类的不断涌现,使得有体物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故此我们应该对物的概念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界定。  (一)传统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2.物的特征  传统意义上物具有以下特征:物限于有体物;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且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现有概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念的理论困境  现有的物概念将物的外延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并且将人类不可支配对象、不可确定的对象和不具有有用性的对象排除在客体的范围之外。这种界定和财产法的基本理论有很多冲突,带来了物概念的理论困境。主要困境有以下几个:  第一,物的范围过窄,使得财产法体系过于封闭。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无体物的日益增多已经构成了现代物的重要部分。典型的例子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种权利等等,但是传统物的概念称物限于有体物,使得这些新出现的能够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被排除在外,进而造成新兴财产权利不能进入现行财产权体系的途径,新兴财产权利不仅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与此同时,还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现在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难以实质的进入到财产法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进步发展提出了难题。  第三,物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过窄,导致法律及其理论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去做了一些概念的变动。这些变动都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非一劳永逸,出现新的状况,法律又要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一个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使得法律显得过于被动而没有前瞻性。例如:准物权和债权物权化概念的出现。 论文代写   二、物的发展趋势  (一)民法上的物呈现出扩张性  1.传统的有体物的扩张  (1)自然的物化。在罗马法上,物是自然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不能被人控制和支配的东西、不能作为财产和财富的东西,便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即使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也不是法律上的物。在那个时代,太阳、海洋、空气、流水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控制、支配能力,原来一些无法被人类认识和控制的自然现象、自然物质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逐步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成为人类征服的对象,变成了可为人类控制和利用的社会财富。  (2)人体物化。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客体,对人的身体及其一部分不能成立排他的全面的支配权,是近代民法持有的一个坚定信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段性标志。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观念亦受到了挑战。20世纪对生命机体的解剖和分析已经进入了分子水平,从此生命不再神秘。分子生物学证明,人的生命是DNA(去氧核糖核酸)的一种,也就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和动物、植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这个世界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它实际上为所有生物提供了物质基础。 论文网   2.新兴无体物物化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无体物,随着知识产品权利化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证券化,其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愈来愈大,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证券化的各种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又如土地使用权、债权等,或者成为所有权、占有权、持有权的客体,或者成为合同关系的客体,或者成质押权的客体,等等。当代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无形财产的数量也随着这个趋势大量涌现,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我们这个社会中典型的无形财产,网络社会的兴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丰富了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种类。同时网络也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财产交易环境,这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财产种类的增加。第二,商业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知识产品(商誉、商号、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等)的物化,肖像权、名称权的物化知识产权物化

作文 /zuowen/   (二)民法上的物呈现人格化  1.人体的分离物具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脱离人体人体组织和器官,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有争议的。学者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又丧失了物的性质。但是,人体的分离物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使得其兼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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