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思考】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犯罪工作现状评估 ()预防职犯罪法无据 认预防职犯罪法有据者试图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寻预防职犯罪法律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7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条规定检察机关有开展各种普法教育进行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义。
笔者认从这种比较原则《宪法》和《组织法》里寻项司法制法律依据免牵强。
种司法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应部门法特别是诉讼没有相关具体操作规定就应该认没有法律依据。
(二)现有工作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目前我国预防职犯罪工作依据主要是些政策性规定、党央关反腐败工作方针。
999年月9日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加强预防职犯罪工作见》00年3月3日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金融证券等八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通知》00年3月6日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关进步加强预防职犯罪工作定》。
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些工作规定有部分省、市人对该项工作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些宣传性甚至是近乎口性规定对预防主体、权限、围、方法等实质问题都没有规定因不具有具体操作性。
工作推进质量只靠当地领导具体运用和协调根没有法律与制保障这也许就是制约预防职犯罪工作瓶颈。
不打破这瓶颈检察机关预防职犯罪工作投入司法得不到相应价值回报随着推移其先天不足将越越明显地显现出。
世界各国预防职犯罪立法模式概括起有三种是专门立法形式如印《988年防止腐败法》;二是行政法模式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德国等。
美国预防职犯罪法律有《政府行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等法律规;英国《行政公开佳实标准》法国《关政治生活财透明法律》和《关公员行准则法律》;三是专门立法与行政立法结合形式新加坡、韩国属该种模式如新加坡关预防职犯罪法律有《预防腐败法》、《公员惩戒规则》等法律规。
由职犯罪复杂性和行业多样性两种模式更趋科学选择什么模式取不政治体制。
我国是人下“府两院”体制笔者认更适合专门立法与行政立法结合模式。
首先应有人制定《职犯罪预防法》对预防职犯罪原则、主体、各种主体预防权限、方法、程序及监督予以全面规定。
各行业制定严密行业规行业规还应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规。
建立以人领导和监督核心检、法、行政、社会团体、媒体共参与职犯罪预防信息络。
只有人能够有效行使协调、领导和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