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诉讼形式之探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侵占罪实行的是告诉才处理的诉讼制度。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侵占罪是否存在公诉形式、其告诉之主体以及被害人诉权的行使、数罪中公诉与自诉之关系等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因此我们对此有必要进行一些了解和探讨。

一:国外侵占诉权行使之简介   侵占犯罪诉权是由国家行使还是由公民个人行使,各国刑法规定不一,多数国家刑法对于侵占犯罪诉权行使并无规定,即对侵占犯罪实行的是国家公诉的形式;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国家侵占诉权的行使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以犯罪严重程度为标准,对严重的侵占犯罪行为不要求告诉处理,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对于犯罪程度较轻则告诉处理,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权,这以意大利刑法为标准。

2、以侵占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权的行使。

这是把犯罪的严重性和当事人身份结合来考虑诉权的行使,如瑞士刑法第141条规定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须告诉处理,而对于一般情形普通侵占罪则无须告诉才处理,但对于亲属或家属间犯普通侵占罪的,则仍须告诉才处理。

3、以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权的行使,这以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为例:“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的财物,或被害人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

其他的情形则由国家行使诉权

韩国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以上三种情形看,这些国家并非对侵占犯罪都要求告诉才处理,而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告诉才处理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①。

二:我国刑法侵占诉权行使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犯侵占告诉才处理。

这在诉权的行使上一概赋予当事人与国外许多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

侵占罪是96新刑法增设新罪名,79刑法规定了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是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犯罪

96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将侵占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一种突破,这是基于侵占罪不同于其它财产犯罪侵占犯罪的对象在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前已由行为人占有,侵权人较明确,被害人无须借助侦查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侵占犯罪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形是否行使诉权,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维护团结,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告诉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根椐98条之规定侵占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

(这里我们为了简便起见把告诉的主体称为告诉权人)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他们的这种“告诉”只不过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启动诉讼

这里我们应当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况是公诉亦或是自诉案件,有学者认为在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在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这种以国家告诉犯罪只能是公诉案件②。

笔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告诉的仍为自诉案件,其理由如下:(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四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在被害人因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仍属告诉才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诉的为自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即为公诉之说。

这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案件仍然属刑诉法第170条之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自诉程序。

(2)人民检察院的告诉其实质是替被害人告诉,在被害人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称之为担当自诉

自诉案件不因检察院之担当自诉就变成了公诉,检察机关亦非代替自诉人自为当事人。

在这里,设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使自诉权无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对当事人自诉权的取代,一旦当事人从不利状态脱离,能够表达诉求,检察机关应当将诉权交给被害人而退出诉讼

(3)我们认为此种情形适用自诉较公诉更符合立法本意。

本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是基于侵占罪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赋于被害人诉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若适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诉讼权利则不能享用,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适用公诉程序有违立法之初衷。

(4)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侵占罪提起公诉的案例,因而有学者把它作为侵占罪存在公诉案件的理由。

为了规范该罪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考》中评析王严占侵占案时指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

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

③这表明司法实际中将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是不正确的。

侵占案件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

四:告诉的对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财产侵占向那些机关告诉,我们认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司法机关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部门进行告诉,一旦进行告诉即视为已告诉,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侵占罪共同犯罪告诉问题   侵占罪亦存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侵占告诉的主体可以将共同侵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亦可只只将其中一个或几个进行告诉

这里司法机关只能对被告诉侵占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对于未被告诉侵占行为人不得列为被告,进行处罚。

六:被侵占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害人的有无告诉权问题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可见,侵占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对于那些被侵占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害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尤为值得注意。

我们认为这里应当分为两种情形:(1)侵占行为人侵占的是一个或几个被害人财产,但被侵占财产总和尚为达到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由于侵占行为人其行为尚未构成侵占罪,故被害人告诉权。

(2)当侵占行为人侵占一个或几个被害人财产时,被侵占财产达到数额较大被害人诉权问题显得较复杂。

我们认为只要被害人中主张告诉被害人侵占财产总值达到数额较大,即主张告诉被害人享有告诉权。

尽管其中有一个或几个被害人侵占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他们都有告诉权,这里我们应分清楚,那些被侵占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诉权,而对于那些被侵占财产未及数额较大被害人亦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行使须与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行使,所以其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

若主张告诉被害人告诉侵占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尽管侵占行为人侵占财产达到数额较大,亦因被告诉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而使被害人不享有诉权

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因其中一个或几个被害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丧失诉权

我们主张这部分被害人诉权是因为:(1)侵占规定侵占财产达到数额较大显然包括侵占行为人侵占一个或几个被害人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形,而不仅限于一个被害人

只要他们主张告诉的,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刑法虽未对侵占数额计算象贪污、盗窃等犯罪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贪污未作处理的,可以累计算。

我们认为对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数额的计算;,应以被害人告诉的而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处罚。

当然这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限(3)这部分被害人若因其被侵占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而不赋予其告诉权,则因为其不享有诉权导致只能处罚侵占单个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那种单个侵占数额达不到较大但侵占次数多、侵占财产总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而无法处罚,这无疑是放纵犯罪

因而赋予这部分被害人诉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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