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

税收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公民在 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税务诉讼和检举,就是其中之一。但 目前 我国法律还不允许纳税人针对行政机关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允许公民针对税务机关不查处偷逃税、不征或少怔税款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确立纳税人诉讼制度,赋予公民针对税款征收与合理使用的行政诉讼权利,不仅是协调国家税收权利与公民税款监督权关系的需要,而且也是使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享有相应权利的需要。

一、纳税人诉讼的涵义 代写论文。

纳税人诉讼,是指公民纳税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见面以及使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它是纳税人监督政府合理征收,使用税款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总体而言,纳税人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第一,纳税人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纳税人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机关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的侵害。纳税人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司法程序来解决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等案件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第二,纳税人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纳税人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法中有关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举报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纳税人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因而具备行政诉讼的一般特性。

第三,纳税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在纳税人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相互交换和倒置。纳税人诉讼的原稿必须是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纳税人),以及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有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纳税人诉讼的背包一般是作出一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其他行政机关。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发达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代写论文。

(一)美国的经验。

论文代写。

在美国,纳税人对于涉及金钱花费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 社会 公共利益。例如,居住在A市的迈克发现他们的市长最近用公款到B市去了一趟,他可以纳税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他们的市长,起诉的凭证是他的纳税证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他认为市长这一趟旅行并非出于市长建设或公务的需要,而是他的女儿在B市的大学中读书,他这一旅行完全是假公济私。迈克可以要求法庭判决市长向公众赔礼道歉甚至因咎辞职,并自己掏腰包为这趟旅行买单。法庭会传召市长到庭,市长必须证明这趟旅行对于A市的 经济 发展 是有利的,是必须的,而不是为了去看望女儿。审判可以是法官审也可以是陪审团审,如果法庭裁判市长的B市之行不是必要的,对A市的发展并无实际意义,是公款旅行行为,那么对市长就意味着无穷无尽的麻烦。不仅这趟旅行得自己买单,连律师费也得自己掏。赔礼道歉是过不了关的,最明智的选择是辞职,同时也意味着其 政治 生命的终结。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目前,美国除纽约和新墨西哥两州禁止纳税人提起的复审州政府行为的诉讼外,其余各州均允许纳税人请求司法复审地方政府行为的诉讼。美国联邦法院自身在类推案件中也趋向于许可这种诉讼,有些州判例甚至确认纳税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就有关非财政 问题 和政府支出及与税收额无关的问题提起行政付审诉讼。 作文 /zuowen/。

(二)日本的经验。

在日本,也承认纳税人的起诉资格。进入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诉讼。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则大抵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这样一来,就引发了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裁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曾发生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要求县政府公布有关招待费的具体开支情况,遭到政府的拒绝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命令高知县政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法理根据是每个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但县政府只愿意公布招待费总的开支数额。而起诉的律师要求公布究竟请了些什么人等具体情况。日本的招待费称为食粮费。通常是由出面招待人的主管签字就可以报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公务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本人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公务员吃饭应该自己付钱,如果是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被宴请的客人的姓名,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有关公务员不愿意公布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些费用在财务上就不能报销,只能算是公务员自己请客。因此最后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追回了近5亿日元的金额。另有1999年日本秋田县居民(纳税人)以县政府的6次餐费开支违法为由,对时任 教育 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结果法院作出了认可原告请求,由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209万日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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