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主体再探讨

摘 要:现代文明与法治人权保障敦促各国干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依旧屡禁不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确定性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及外延时未就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反家庭暴力法(征集意见稿)》以近亲属为核心的界定家庭成员为范围,同时涵盖了与家庭形成合法寄养关系的人员。通过比较国外立法兼顾本国国情,探讨以共同生活为核心,适当将前配偶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纳入保护范围的可行性。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同居关系 近亲属

我国《婚姻法》中共有九处使用了家庭成员的概念,却无一就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法律界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与施害人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未就家庭成员法律界定家庭成员内涵和外延的范围是家庭暴力的定义域和发生域,因而准确界定家庭成员是反家庭暴力的核心前期。而目前,国内家庭成员的内涵和外延的标准尚未获得统一,这给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现行法律家庭成员界定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笔者发现法律层面明确使用家庭成员的情形较少,集中于《婚姻法》、《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各法律规范虽明确使用家庭成员概念,却无一就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家庭成员明确界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另一方面采用法律拟制手段,将与家庭存在合法寄养关系人纳入反家庭暴力受害主体保护的范围①。该草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成员外延进行界定。不难发现,该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领域近亲属家庭成员混用的惯常手段,并强调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要素。

2015年两高级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存在监护、寄养、扶养、同居关系人之间。该意见呈现出家庭暴力并非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倾向。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存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表述,似乎暗指家庭成员并非以共同生活为必要。2014年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尽可能实现全面保护证券交易行业信息的特殊性需求为导向,明确家庭成员不仅包括自己的配偶、父母以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还包括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兄弟姐妹。该规定更是极大扩充了传统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外延

不同法律之间规定的不协调招致司法实践活动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我国家庭暴力相关立法存在以下问题:(1)家庭成员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在于家庭认定标准的不确定,且存在明显有将家族成员或近亲属概念指代家庭成员的倾向;(2)对于共同居住但非法定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关系、试婚关系、同居恋人关系等新型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立法规制范围内尚待研究。

二、国外国际法律法规对家庭成员界定

199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女性权益保护特征,认为现任妻子、共同居住的前妻、前伴侣及同居女友、其他女性亲属以及其他的女性家务工作者均属于家庭暴力立法范畴。《国际妇女百科全书》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成年亲密伙伴关系之间,由其中一个亲密伙伴对另一个亲密伙伴实施的,且不论性倾向如何以及是否结婚。

世界各国或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均就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外延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定,具体体现为在认可传统家庭成员范畴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进行作出相应扩张。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关于非法定配偶保护

在联合国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许多国家修订本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时,陆续将配偶的范围进行扩大至前配偶和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庭暴力规制立法中认为前任配偶属于家庭成员;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立法在承认前配偶家庭成员地位的同时,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与法定婚姻之夫妻关系等同的地位,纳入家庭暴力立法保护范围;南非家庭暴力立法则不考虑双方婚姻属于法定婚姻、习惯婚姻或宗教婚姻,只要现在或曾经共同居住即受到立法保护。日本也承认了事实上婚姻关系中配偶的地位。

(二)对同居者的保护

针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居住者是否应当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畴的问题,各国做法稍有不同。如日本在立法中明确强调,配偶应当至少具有事实上婚姻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也要求至少曾有或现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则未强调同居关系双方须形成事实夫妻关系。德国立法则极大地扩大了家庭暴力保护范围,认为即使夫妻或同居者已经离异或长期断绝关系仍受到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日本并未对曾经的同居关系者做出规定。

此外,恋爱等亲密关系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仍待考究。南非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则将存在亲密的或性关系、近期共同居住的人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恋爱关系虽不同于普通同居关系,南非立法上并未做区分,只要双方存以共同居住事实即受到法律保护

(三)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

由于世界各国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不一,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规定大有不同。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同性伴侣配偶的地位,无论其属于法定婚姻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抑或是同居关系。   南非立法承认同性伴侣的地位,认为不论婚姻形式,只要曾经或现在居住在一起,就应当享有与传统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保护。澳大利亚关于家庭成员配偶立法上承认了民事结合关系②的法律地位。民事结合是伴随社会时代发展而新产生的民事法律术语,现阶段主要用于表示认可同性恋伴侣与通常异性恋伴侣享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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