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两种。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

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规定中可以得出,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第二种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种就是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三种情形后面一种情况可以归并到第二种情形之中。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