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照表
页 共 9 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照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总 则 条 了规化妆品生产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
总 则 条 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条例。
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三条 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目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条 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原分新原和已使用原。
国对风险程较高化妆品新原实行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实行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行政区域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职责围责与化妆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 国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
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四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页 共 9 页 六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责。
化妆品生产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从事生产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营者依法从事生产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九条 国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保护单位和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合法权益。
国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研究开发化妆品。
十条 国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线政水平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二 原与产品 十条 我国境首次使用化妆品天然或者人工原化妆品新原。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化妆品新原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册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应当使用前向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发展调整实行册管理化妆品新原围国院批准实施。
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生产化妆品必须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备案应当提交下列 ()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地、系方式; (二)新原研制报告; (三)新原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 (四)新原安全评估。
十三条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化妆品新原册申请日起 3 工作日将申请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十八条 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 3 页 共 9 页 构应当收到申请日起 90 工作日完成技术审评向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见。
对合要准予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册证;对不合要不予册并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备案人通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线政平台提交条例规定备案即完成备案。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化妆品新原准予册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日起 5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册、备案有关信息。
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重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十四条 册、备案化妆品新原投入使用 3 年新原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使用和安全情况。
对存安全问题化妆品新原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册或者取消备案。
3 年期满发生安全问题化妆品新原纳入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已使用化妆品原目录。
册、备案化妆品新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进行管理。
十五条 禁止用化妆品生产原目录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十六条 用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化妆品特殊化妆品。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化妆品。
十五条 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说明、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证明件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条 化妆品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页 共 9 页 (二)有与申请册、进行备案产品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 ()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地、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
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其合条例十八条规定条件证明。
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证明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证明;专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证明件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相关研究和试验。
二十条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十三条款规定化妆品新原册审程序对特殊化妆品册申请进行审。
对合要准予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册证;对不合要不予册并面说明理由。
已册特殊化妆品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册人应当向原册部门申请变更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线政平台提交条例规定备案即完成备案。
5 页 共 9 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特殊化妆品准予册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日起 5 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册、备案有关信息。
二十条 化妆品新原和化妆品册、备案前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 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历。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应当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专门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献、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册证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要延续册应当有效期届满 30 工作日前提出延续册申请。
除有条二款规定情形外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特殊化妆品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定;逾期作定视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续册 ()册人规定期限提出延续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已修订申请延续册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标准、技术规要。
二十五条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化妆品强制性国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见和技术审。
鼓励企业制定严强制性国标准企业标准。
三 生产营 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企业; 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合下列卫生要 ()生产企业应当建清洁区域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合卫生要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建筑应 6 页 共 9 页 (二)有与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化妆品相适应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
当坚固、清洁。
车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应当具有良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化妆品原、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相应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合卫生要。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合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条件证明并对真实性责。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并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日起 30 工作日作出定。
对合规定条件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合规定条件不予许可并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届满要延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
二 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 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二十八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可以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进行生产。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以及合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责并接受化妆品册人、备案人监督。
二十九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要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验收、生产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
7 页 共 9 页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册或者备案明技术要生产化妆品。
三十条 化妆品原、直接接触化妆品包装材应当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
不得使用超使用期限、废弃、回收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生产化妆品。
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原、辅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必须合国卫生标准。
三十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包装材进货验记录制、产品销售记录制。
进货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产品使用期限届满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年。
十条 生产企业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三十二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责人承担相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验。
三十三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患有国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手部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三十四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执行情况进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要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标签应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标准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标签也可以加贴标签;加贴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包装或者说明上应当 8 页 共 9 页 标签标签容应当与原标签容致。
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上不得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下列容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册证编; (二)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地;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 (四)产品执行标准编;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标准规定应当标其他容。
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下列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其他容。
三十八条 化妆品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记录制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 化妆品营卫生监督 十三条 化妆品营单位和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所生产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化妆品; (三)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不合条例十二条规定化妆品; (四)取得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使用期限化妆品。
9 页 共 9 页 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要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并及处理变质或者超使用期限化妆品。
四十条 化妆品集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入场化妆品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营者进行检;发现入场化妆品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行应当及制止并报告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十条 电子商平台营者应当对平台化妆品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化妆品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化妆品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行应当及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平台营者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化妆品营者提供电子商平台。
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营使用化妆品或者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履行条例规定化妆品营者义。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四条 化妆品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其效用; (三)宣传医疗作用。
四十四条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营者和消费者停止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营者发现其生产、营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营通知相关化妆品册人、备案人。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发现化妆品有条款规定情形应当通知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营者停止生产、营。
0 页 共 9 页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营者依照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营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营。
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化妆品是否已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合条例和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合条例三十条款规定。
十五条 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说明、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证明件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
人用进口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 监督管理 四十六条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营进行监督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营场所实施现场检; (二)对生产营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复制有关合、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四)封、扣押不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化妆品及其原、直接接触化妆品包装材以及有证据证明用违法生产营工具、设备; (五)封违法从事生产营活动场所。
十九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页 共 9 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合条件卫生专业人员聘任并发给其证和证件。
四十七条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营进行监督检监督检人员不得少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人员对监督检知悉被检单位商业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被检单位对监督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情况和处理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人员和被检单位责人签;被检单位责人拒绝签应当予以明。
二十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佩戴证出示证件。
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发现问题较多化妆品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规定向生产企业和营单位抽检样品取与卫生监督有关安全性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 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质认定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化妆品检验机构质认定条件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化妆品生产原生产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对化妆品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处理和不良反应调处置。
五十条 对依照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结论有异议化妆品生产营者可以收到检验结论日起 7 工作日向实施抽样检验部门或者其上级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部门复检机构名录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机构。
五十二条 国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
化妆品册人、备 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 页 共 9 页 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开展评价按照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不良反应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鼓励其他单位和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化妆品生产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损害。
五十三条 国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化妆品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营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进口化妆品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安全性有认识上改变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可能存缺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
再评估结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不能保证安全由原册部门撤销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纳入禁止用化妆品生产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十六条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结、违法行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对有二十条二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应当责保密。
3 页 共 9 页 不良信用记录化妆品生产营者增加监督检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生产营者按照规定实施合惩戒。
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营程存安全隐患及采取措施消除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十八条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部门地、电子邮件地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答复或者处理。
对证属实举报按照国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 法律责任 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营化妆品和专门用违法生产营原、包装材、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营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并处 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0 年不予办理其提出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3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营或者进口册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化妆品生产原、应当册但册新原生产化妆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者使用超使用期限、废弃、回收化妆品或者原生产化妆品。
五 罚 则 二十四条 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擅生产化妆品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罚款。
二十五条 生产取得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和批准化妆品新原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批准或者检验进口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可以撤销产品批准。
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营化妆品和专门用违法生产营原、包装材、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营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并处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0 年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合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罚款。
页 共 9 页 刑事责任 ()使用不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原、直接接触化妆品包装材应当备案但备案新原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标准或者技术规使用原; (二)生产营不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或者不合化妆品册、备案明技术要化妆品; (三)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要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营者擅配制化妆品或者营变质、超使用期限化妆品; (六)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拒不召回或者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营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营。
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营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违法生产营原、包装材、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营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并处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5 年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 ()上市销售、营或者进口备案普通化妆品; (二)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责人; (三)化妆品册人、备案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五)生产营标签不合条例规定化妆品。
生产营化妆品标签存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 000 元以下罚款。
5 页 共 9 页 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二)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验记录制、产品销售记录制; (三)依照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执行情况进行; (四)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依照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不予配合。
进口商依照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册人、备案人依照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使用和安全情况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化妆品新原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备案并处 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条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行政许可由作出行政许可定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 年不受理其提出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生产、进口化妆品;已生产、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并处 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并处 5 万元以上 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0 倍以上 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 6 页 共 9 页 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条 备案提供虚假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 年不予办理其提出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生产、进口化妆品;已生产、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并处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5 年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
已备案不合要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安全性有关备案不合要备案部门可以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分别依照条例六十条、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审、检、制止、报告等管理义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 万元以上 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并处 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条 电子商平台营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平台等管理义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法》规定给予处罚。
六十八条 化妆品营者履行了条例规定进货验记录等义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化妆品是不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或者不合化妆品册、备案明技术要收缴其营不合强制性国标准、技术规或者不合化妆品册、备案明技术要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宣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册人、备案人指定我国境企业法人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万元以上 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 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
7 页 共 9 页 境外化妆品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定0 年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七十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质证0 年不受理其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检验费用并处 5 万元以上 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从单位取得收入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受到开除处分0 年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失误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活动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营或者检验由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质证。
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移、变卖、损毁依法封、扣押物品。
二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
违反条例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行政处 8 页 共 9 页 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由省、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处罚由国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七十五条 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警告、记或者记处分;造成严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技术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毒事故有直接责任生产企业和营单位或者人应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条 当事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定不可以收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向上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上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定不可以收到复议 9 页 共 9 页 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处罚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附 则 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具体管理办法由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六 附 则 三十三条 国人民放军所属单位生产投放市场化妆品卫生监督依照条例执行。
七十八条 对条例施行前已册用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化妆品条例施行日起设置 5 年渡期渡期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渡期满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七十九条 条例所称技术规是指尚制定强制性国标准、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要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
八十条 条例 0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十五条 条例九九 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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