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部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在小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大厦物业管理处申请,在得到管理处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1.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2.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4.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
5.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6.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7.正在使用的电加热器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8.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9.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12.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13.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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