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价值诌议

摘要:以审判中心实际上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个诉讼活动的开展和程序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围绕审判环节进行,只有审判环节才具有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的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

关键词 以审判中心 司法职权 诉讼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严格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以庭审作为中心环节侦查和起诉只是案件审理的预备阶段,审判才是定纷止争和案件裁决的中心环节,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一、对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与认识。

审判中心实际上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个诉讼活动的开展和程序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围绕审判环节进行,只有审判环节才具有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的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

1、以审判中心是以以庭审中心作为诉讼核心内容。以庭审中心意味着法庭审理必须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法官只能亲自就法庭上直接活动的证据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禁止庭前或者庭外不当因素的干扰。当然以庭审中心不等于以审判中心,但是审判如果与庭审脱离联系,那么诉讼中必然会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和人权的保障受到影响。然而,对于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更加体现在侦查阶段即侦查中心主义,这就造成了庭审的形式化问题,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将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把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阶段过度到审判阶段,进而强化庭审的重要地位和彰显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从而更好的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

2、以审判中心突出的是诉讼活动中审判环节中心地位。以审判中心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阶段更多的是去简单的了解案件情况和核实证据,致使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这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突出审判环节中心地位将有利于加强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和强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导地位,通过进行充分的辩论、交叉询问、举证、质证,使审判阶段真正成为认定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中心环节,进而降低错案的发生。

3、以审判中心强调刑事诉讼环节的证明标准均需统一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上来,即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都要以审判环节中裁判者形成的内心确信标准作为本环节的证明标准。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立案、逮捕、起诉、审判证明标准是依次提高的,而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扭转人们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证明标准高低不同的认识,统一刑事诉讼活动各环节的证明标准。将刑事诉讼环节的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上来,也就是说立案、逮捕、起诉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环节中的刑事证明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中排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情形,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二、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分析。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制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当前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背景下,这一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极为丰富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流程结构,然而合理的诉讼流程结构应当是呈现出三角形的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分别位于三角形的两个低端,审判权居中裁判,位于三角形的顶端。对于传统的刑事案件线性流程结构,突出了侦查阶段的中心地位即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这种以侦查中心诉讼制度中,法院的审判大多是流于形式,审判仅仅是侦查在时间上的自然延续,这使得刑事案件在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中更多的是走过场,这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然而,开展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判阶段在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可以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尊重法院的定罪权。同时,强化审判环节中心地位,也可以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正如前文介绍的以审判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中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所谓直接言词原则是指裁判者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活动,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辩论,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进而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直接言词原则强调了裁判者内心确信的重要性以及形成内心确信的要求,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等情形屡见不鲜,这严重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和庭审程序制度的运行规则,对裁判者的内心确信的形成造成了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举证是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决定》进一步强调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完整性的重要性,因为这是确保庭审质量的重要基础。以审判中心体现了庭审的重要地位,这可以进一步严格诉讼活动流程,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举证、质证等环节都在法庭上开展和形成,同时也可以保证裁判者的内心确信是在排除一切庭前或者庭外干扰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形成,这将大大提高案件庭审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3、以审判中心有利于强化审判侦查行为的制约。前文已经介绍以审判中心指的是审判环节中心地位,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突出了以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为主体,以审判权的运行为中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我国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是以侦查中心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造成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配合多、制约少的乱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更多的是取决于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侦查活动的结果往往预示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的庭审活动更多的是走过场,审判权对侦查权监督制约作用也被严重的弱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明确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原则,构建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将冲破传统刑事诉讼侦查中心的模式桎梏,强化审判诉讼流程中的中心地位,这对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作用。审判阶段不是对侦查结果形式上的简单校对,而是对侦查结果进行实质上的检验和监督,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制约原则的重要途径。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