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十大关系

随着成克杰、胡长青等又一批腐败贪官被处以极刑,我们不禁要反思:十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方面战绩显著,举世瞩目,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面军。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十几年的严厉打击并没有很好地遏止贪污腐败的蔓延,甚至出现了“越打越多”的态势: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主体越来越广泛,手段越来越多样,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

腐败现象几乎已经腐蚀到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犯罪“黑数”依然较大,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乃至政权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正是对这些重大案件的查处实践显示出,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外界诱惑对手中权力的考验,法制意识淡漠。

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制度不严,监督不力,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防止腐败现象,尤其是各类严重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

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高检院的这一要求,为达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深入社会,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广泛地接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至具体的公民个人等预防对象,了解具体情况,细致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有效途径,堵塞漏洞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必然涉及到广泛的工作对象,产生各种复杂的业务关系。

在当前尚无《职务犯罪预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职务犯罪工作实际操作中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如何顺利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所要涉及的各种业务关系,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在如何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十大关系: 一、职务犯罪预防与国家整体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的整体发展上,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民素质得到了质的飞跃。

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职能转换、国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都面临严峻挑战。

从中央到地方各类重大的腐败事件的发生和查处已经反映出职务犯罪问题确实成为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成败,我们党生死存亡的关键之所在。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适应我国国家整体发展的要求,全面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思想。

而在这项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能的完善中,不仅涉及法律的事后监督问题,还涉及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响应的制度上和思想观念上的职务犯罪预防,将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就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准确把握国家整体发展的大局的前提下,紧紧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认真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使预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为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服好务。

二、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

但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终是要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要依靠检察职能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预防,要准确定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扎扎实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在以往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职能

在新时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能,同检察机关的办案结合起来,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重预防,严打击”的局面,把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职务犯罪行为执法的两个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打击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但打击本身并不是目的。

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警戒、威慑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

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

一方面,不能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打击当成目的,为打击打击,偏离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打击作为手段的作用,没有有效的打击也难以实现预防的目的。

换言之,没有打击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

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

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与职务犯罪行为产生有关的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漏洞及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

这是新时期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工作目标。

三、职务犯罪预防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首先,检察机关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运用检察职能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

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

其次,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能针对可能存在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隐患,结合整体的改革发展,深入进行专题调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失控的腐败重点提出整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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