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种特殊股权变更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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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具备“人合性”,这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表现为公司设立主要基于公司股东彼此信赖,合作的纽带主要不是在于各自资本的拼凑,而是再于彼此存在着一种信赖这种信赖表现为各个股东之间存在者一定的感情基础,这种感情基础使得大家相信彼此是可以信赖的,不会恶意损害的诚实的合作伙伴。这种信赖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在决定很多议题时不需要僵硬严密的制度规制和调整,股东基于双方的尊重和信赖,在相关问题上会彼此谅解和妥协,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团结性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这种“人合”的特征决定维护股东之间的团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维护这种团结性,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和股东转股等任何股权变更行为导致非股东进入公司时,都会变得异常谨慎,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天性所在。而法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这种需要就会相应的予以救济。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份要经过股东半数同意,而且在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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