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性同意年龄太低,应提高以应对现实

李长青。

同意提高同意年龄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成年男子以谈恋爱、诱骗等手段与年满14周岁不久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案件有增多趋势,此类案件中的成年男子处心积虑选择刚满14周岁不久的少女作为目标,容易得手且不会被追究。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这道红线,被人恶意利用。因此,提高同意年龄,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据媒体报道,欧洲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美国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都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而非洲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较低的性同意年龄已经使得那里成为了西方恋童癖者的天堂,甚至催生了“性旅游”的灰色产业。

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并结合我国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應当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建议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多为熟人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征,要求提高同意年龄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的近5年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中,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为熟人作案。其中,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14%至25%,家庭成员占比5%至 24.9%,邻居占比8.3%至31.3%,网友占比5%至22%。施害人多是长期、密切、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成年男性,且多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例如: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长期或临时照看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邻居、监护人的同事等。这些人在阅历、知识与权力上的绝对优势,让受害方在引导之下“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但事实上,这同样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性侵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的近5年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中,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为熟人作案。

目前阶段,未成年人一般从6~7周岁开始接受九年义务教育,16周岁之前以学业为主,没有独立经济来源,自身发展可选择空间小,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属于被监护和被教育范围,易受他人威逼利诱和控制。也正是这些现状,导致更容易出现熟人侵害未成年人

16周岁之后的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等领域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不再过度依赖“特殊职责人员”,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因此,14周岁作为“性同意年龄实则过低,难以摆脱熟人侵害,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是基于案件特征和社会现实的科学考虑,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迫于无奈的性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2013年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说明国家已经关注到了特殊职责人员迫使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问题,后续应将该述规定效力级别上升到法律层面。

同时,提高同意年龄,也可以有效震慑和惩治不法分子,告诫心怀不轨者不要企图打16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的主意,不要妄想钻法律空子,用法律的威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性同意年龄应与生理发育和认知水平相匹配。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显示,青少年性行为存在许多与性健康、生殖健康有关的风险,包括意外早孕、性感染疾病等。其中,意外早孕是青春期少女辍学的主要决定因素。国内也有多篇文章提出,未成年人不宜有性生活。因此,适当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有利于生理健康。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青春期容易冲动或叛逆,分别有专家提出“由于我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在性教育问题上存在缺失,特别是性道德、性自尊等方面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的年龄其实远高于14周岁”,“从一名神经科医生的角度看,1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没有那么健全,在生理的愉悦之外,无法预知后续的风险”,表明刚满14周岁未成年人,性生理冲动较强,但性心理仍不健全,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性同意”多数为被哄骗或被胁迫后仓促决定,而非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同意,事后往往后悔不已。

据报道,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以来办理的性侵幼女类案件中,六成以上是被害人性教育不完全,仍处于好奇懵懂状态,恋爱过程中“自主”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提高同意年龄不意味着“一刀切”,应规定部分例外情形。

因此,应尽量保障“性同意”符合身心发展规律,基于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设定,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更为妥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同意年龄不冲突。

现在社会各界也在呼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由14周岁进一步降低,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由此引发讨论,认为这是一体两面,14岁的性同意年龄也不必要提高

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同意年龄并不冲突。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有利地打击犯罪,提高同意年龄是为了保护更多弱者,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管理社会,二者年龄并非需要必然一致,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现状分别设定,这也体现了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

2.从表面上看,二者都是划分“懂事”的年龄界限,但实则有所差别:刑事责任年龄关注的是犯罪能力,性同意年龄关注的是自我保护能力。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认知恶性犯罪后果,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下调。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羞于谈性”,现实中,性生理成熟的未成年人性心理和法治观念未必成熟,有的受到侵犯而不自知,有的不敢或羞于报案,有调查显示,在3416名13~17岁未成年人中,竟然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其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因此有必要单独提高同意年龄。允许设定例外规定。

提高同意年龄不意味着“一刀切”,应规定部分例外情形。例如: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偷吃禁果”,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社会反映强烈,从刑法立法目的及任务来看,应当及时提高同意年龄,扩大保护范围,回应民众期待,实现法律效果欲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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