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论文联盟、责任形态及其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纵观各种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责任有多种定义。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律责任的本来意义上,应该坚持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比较典型的有:   1.直接表达为某种后果。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   2.将后果表述为义务。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2]   3.将后果表述为责任。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3]   这些不同的表述,体现不同的定义思路,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但并非尽善尽美。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包括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而应承担的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采取的制裁或处罚措施。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更应体现出制裁的机关和措施,这才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 论文网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   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从最终实现法律责任的价值和意义上讲,是非常重要的。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   1.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   2.除上述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5]   3.除上述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6]   上述观点中,特别是三大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被延伸为似乎是真理性权威性的学说,不容置疑。但是,这些并未穷尽所有的责任分类。而且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应当不断往其注入新鲜的血液,而不应固步自封,囿于传统,因此21世纪对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引下,(这是一门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过的科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因此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基本形态,除了传统的三大责任形态,还有其他可能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变化而涌现出的新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例如英美法系就曾由于特殊的法律渊源 与历史文化背景产生的许多独有的法律形态如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而这些是传统的大陆法系所不具备的。 代写论文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分类。   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分类。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分类,从某种意义来讲,和经济法责任形态并无较大差别。研究两者,均是为具体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做好铺垫和准备,因此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我国学者的真知灼见了,而就其分类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我认为每种经济法法律责任都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都有其特定使用领域和实践价值,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弥补的弱点和缺陷。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法法律责任分类的理性活动过程中,既应汲取经济法法律责任传统分类方法中的有益因素,又应有所创新和突破,不断发现新的分类方法,也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奠定良好而基础。比如比较新颖的根据经济法具体门类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具体考察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基本理论制度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存在较大争议。[7]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法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法律实施的不同法律保障措施。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否独立,直接影响到经济法法律责任如何实现,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问题进行单独的探讨。 代写论文   一般来说,法律理论和制度越成熟,就越难以发展出新的责任形式。因此,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之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势基本上被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所瓜分完毕,而且现有的责任理论过于强调责任形式之间的界限来表明他们之间责任形式不能相互代替和重合。[8]但是不同类型责任之间实际存在一定交叉和内在关联,各种形式的责任形式可能体现或贯穿在多个部门法的责任体系之中。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和极端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其涵盖范围相比其他独立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应是对等的。其他独立的法律责任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共性外,他们自身皆有相互区别的特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他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责任主体各有差别,实现路径各具特色,这些都是他们独成一体的条件。   综上所说,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是十分肯定的。 毕业论文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   所谓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是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得到追究和实现法律责任实现法律运行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也不例外。倘若一部再完善的法律颁行出来,无法实现法律责任,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毫无生机活力可言。因为,实现法律责任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所在,是法律赖以生存的根本。所以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必须从制度上得以保证。   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经济法主体是一一对应的,不同经济法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不同路径和不同程度的困难。经济法主体主要有国家干预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我也将从这三个方面不同角度的分析,力求发现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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