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避税审计的思考
摘 要: 本文从外商避税的主要方式展开论述, 分析了外商避税审计失败的原因, 提出了加强外商避税审计的建议和措施。
近年来, 我国加大了对外开放及吸收外商投资的力度, 外商在国内投资兴办合资和独资企业越来越多。
然而, 外商投资企业逃避国内税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避税手段也不断“ 创新”。
一方面, 外商投资者通过转移利润, 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或人为扩大亏损面, 而最后又保持微利或不盈不亏的状态, 使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 使其长期处于免税期, 达到避税目的。
另一方面, 对于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我国不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内的为使用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对于总机构作为费用或投资的, 这个常设机构所承担的利息就能从其所得中扣除, 从而就能减少所得, 逃避我国税收。
首先, 抬高进口设备价格, 虚增固定资产投入。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先进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股份。
由于中方不了解国际成套设备的性能及价格, 难以准确地进行估价。
于是外方就可以任意抬高机器设备的价格, 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虚增, 折旧多提, 税收减少, 而外方却获得比实际投入要高的股息和红利, 使中方收益减少, 利益受损。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 由于中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 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 多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 出口产成品。
这样, 外商便控制了企业的购销, 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 压低产成品价格, 使得购销价几乎相等, 甚至虚报出口价, 实际上由关联企业高价外销获得, 企业则没有利润,这就自然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我国 1991 年颁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凡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 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 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于是外商投资者从第 6 年开始全额缴税时起, 或停办工厂, 另寻合作对象重新投资; 或将其企业的主要车间划出,增加少量资金和设备, 在产品销售渠道均未改变的基础上, 成立所谓“ 新的独立核算单位” , 重新享受减免优惠, 得以避税。
有些来料加工企业, 在减免税期满后, 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优质产品,使其评上出口创汇先进单位, 从而取得减免税优惠。
在免税期不支付境外原材料款, 企业账面利润扩大, 外方获纯利。
当进入征税中后期, 便将挂账的 “ 往来账款” 分期支付, 有计划地冲减征税期的企业利润, 减轻税负。
第四, 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的税款。
一是将劳务费转移为材料入价款。
于是外商投资者在承包工程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 降低人工费用, 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 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
或是将包工包料工程按承包总额征税, 包工不包料则按包工部分价款征税。
于是外商将实际包工包料工程,假借三者名义分订包工、 包料合同, 以减轻税负。
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将企业的经营点设在保税区, 将生产产地设在原材料、 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 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第六, 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
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 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 以此来减少税收。
第七, 缩小股份融资, 扩大贷款融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
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 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
外商企业为避税, 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 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 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一是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的外国企业, 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料或销售商品, 利用我国不采用“ 引力原则” ,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获得与上述机构无关, 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逃避税收。
外国企业因我国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额计征所得税, 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用来逃避我国税收。
当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 “ 补开发票”仍缺乏有效监管, 又加上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出现, 为外商避税提供了条件。
我国税法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 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 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 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