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关于股份怎么约定【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某公司股份分割半给妻子秦某

婆婆李某得知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深圳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驳回秦某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某公司股份分割半给妻子秦某

婆婆李某得知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深圳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70%股权儿子张某持有30%股权

008年3月李某获悉儿子其离婚协议擅将餐饮公司5%股份分割儿媳秦某认该让行侵犯了己优先购买权故请法院确认儿子儿媳离婚协议关女方分得络公司股份5%约定无效。

儿子张某辩称离婚及将股份约定告知母亲当没有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程规定现母亲李某诉讼请愿将5%股权对价(约3万元)支付给秦某

秦某提出离婚协议是双方愿真实思表示是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征得他人。

离婚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让不属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

而且李某知道并认可离婚协议约定但由各方属人关系不可能留存面证据但依常理判断婆婆李某应当知情并。

李某表示愿购买秦某股份秦某不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

审法院审理认公司法以及络公司程明确规定股份股东以外人让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释(二)》相关规定结合案李某公司股东就涉案股份让享有优先购买秦某李某知悉该股份分割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故判支持李某诉讼请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离婚协议关女方分得络公司5%股份约定无效。

审判秦某不上诉至深圳市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公司权利义关系受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程相关容调整。

公司法及公司程规定股东股东以外人让股权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审法院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故作出上述判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只合《婚姻法》规定不定有效。

分割股权约定必须要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程有特别规定要合公司程规定条件;公司程没有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必须其他股东半数其他股东对拟让股权优先购买权。

股东股东签订股权协议应该要股东提供其他股东半数并放弃优先购买权面证明。

这是《公司法》规定但样适用离婚所涉股权让违反该规定股权协议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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