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风肃纪“矫枉过正”,基层执法人员该怎么办?

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乱象频发。

4分钟内因没能及时接听安徽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扶贫干部被公开通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件,这两日引起强烈舆情,也再次勾起了广大基层干部对近年来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乱象的回忆——。

上述案例仅仅是经媒体曝光的几起极端事件,而没被曝光的类似矫枉过正的“小事儿”则数不胜数。

可以说,纠风肃纪矫枉过正”现象在全国早已不是个例,已发展到了乱象频发的地步。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严重违背中央精神,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寒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心,也会让别有用心的人借此机会对党的纪律与规定进行“高级黑”,更会助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形象,其危害不容小觑。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中纪委是时候拿出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和勇气,对基层纪检机关这种“矫枉过正乱象来一次“拨乱反正”了!

一、在全国纪检系统开展一次“慎用处罚权、敬畏处罚权”教育。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版处分条例,理想的状态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应该知道,纪检机关作出的党纪处分对一名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会有多么重大的影响。按新版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这一处分的情况有很多,违反六大纪律(政治、组织、廉洁、生活、工作、群众)的任何一项,视情节轻重,都有可能受到处分,从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到开除党籍不等。通俗来说,党员要“犯事儿”才会被处分,党内警告处分不是闹着玩的。

但部分纪检工作者对此还没有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有些“自我膨胀”。因此很有必要在全国纪检系统开展一次“慎用处罚权、敬畏处罚权”教育,使新版。

处分条例确定的“对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恰当予以处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原则深入每一位纪检工作者的心,教育广大纪检工作者坚持做到任何时候都不能乱用执纪处罚权,自觉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二、在全国纪检系统开展一次“矫枉过正乱象专项治理行动。

山西“教师放假后AA制聚餐”被通报事件曝光,并没有阻止此后福建教师在占道经营点买菜被通报事件的发生,此后又出现了湖南办公室有零食、盆栽超过两盆被通报事件,直至这两日曝光的安徽扶贫干部4分钟内因没能及时接听巡查组电话被公开通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件。这表明“矫枉过正乱象在全国大有“前赴后继”之势,因此很有必要由中纪委在全国系统内开展一次“矫枉过正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对“矫枉过正”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中纪委开通“矫枉过正乱象专项治理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方式),畅通“受冤”干部投诉渠道(被媒体曝光的几起事件中的被处分者“平反”了,没被曝光的那众多被处分者可都还背着处分呢!),各级纪委对错案主动进行纠正,还“受冤”干部一个公道,树立纪检机关主动纠错的良好形象。

三、对每一起“矫枉过正事件的始作俑者都要追究责任。

之所以出现“矫枉过正乱象频发、前赴后继的现象,“矫枉过正事件责任人犯错成本过低是主要原因之一。从被媒体曝光的几起极端事件上看,事件引发强烈舆情后,无一不是当地纪委撤销原通报处分决定了事,未见到一起对作出原错误决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通报或说明。这与纪检工作者之外的基层干部动辄被处分问责的实际遭遇形成鲜明对比——同样是党的干部,其中一部分常常被不分青红皂白地“从严”问责,而另一部分明明办了错案理应被问责但却往往“安然无恙”,这让那些常常被“从严”问责的干部情何以堪!这很容易让人想起“只许……,不许……”的句式来,有损纪检机关的形象,不利于广大干部之间的团结。

总之就是说,纪检工作者乱用执纪处罚权的成本太低了——错了,撤销原决定就完了,不用任何人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现状不改,“矫枉过正乱象频。

发、前赴后继的现象就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全国纪检系统很有必要建立一套错案问责机制,像问责其他广大基层干部那样,对办了错案的纪检工作者也勇于问责。这样,既会使那些一直习惯于“矫枉过正”的纪检工作者对执纪处罚权真正产生敬畏之心,也树立了纪检机关“打铁自身硬”的良好形象。

拨乱反正,刮骨疗伤,不但不会损害纪检机关的形象,相反,只会让党的纪检机关更加受到广大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拥护,使党的纪检机关在正风肃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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